泛暴垂死掙扎誣衊港區國安法
黑暴亂港已近一周年,攬炒派不斷勾結外部勢力,更煽動香港青年違法,其間無辜市民被動用私刑、失去言論自由,香港經濟下挫,失業率飆升。經歷如此浩劫,香港社會各界對此已認識到國家安全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全國人大日前高票通過港區國安法立法的決議,對「港獨」和攬炒勢力無疑是一記喪鐘。為此,一眾攬炒派垂死掙扎,極力妖魔化港區國安法,同時繼續乞求外部勢力的干預,及不斷煽動「港獨」和「暴力抗爭」。香港文匯報記者整理並一一拆解攬炒派抹黑港區國安法的種種歪理,以及乞求外部勢力干預、制裁香港的惡行,希望廣大香港市民不要被攬炒派的文宣蠱惑。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思文
法 律 界 反 駁 訟 黨 七 歪 理
歪理一:
中央「蔑視」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中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的規定。且港區國安法中「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等罪行,已被包含在二十三條中,中央做法是「摧毀香港憲制秩序」、破壞「一國兩制」和法治
◆律師、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
中央已表明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土完整、禁止一切顛覆及分裂國家的罪行上有權亦有責,港區國安法的內容與基本法二十三條亦沒有抵觸。近一年的黑暴事件,「港獨」思想猖獗,直接危害到國家安全,今次透過納入附件三處理是符合憲法及基本法。破壞憲制的,是攬炒派而非中央政府。
歪理二:
人大常委會不以普通法原則立法,在港實施會出現違反公義的情況
◆律師、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
在今次的立法過程,先由全國人大通過,再授權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完全按照憲法及基本法原則、按照香港實際情況,依法進行立法工作,目前人大常委會還未進入制定法律的程序,法律內容及細節還未見到,公民黨就憑空想像,刻意造謠污衊港區國安法。
歪理三:
港區國安法立法程序完全由中央政府「單向作業」,港人沒有渠道表達意見,整個過程是「大石砸死蟹」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
只涉及制訂層面廣泛的法律條文才會進行諮詢工作,中央今次為港區國安法制訂全國性法律,主要針對在港的顛覆、分裂國家罪行的骨幹分子,一般市民不會牽涉在內,亦不涉及權益問題,諮詢是沒有必要的。
歪理四:
港區國安法中所涵蓋的罪名,「定義不清」、「語意含糊」,「結束一黨專政」等口號可被視為顛覆政權,可以隨時以言入罪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
證明公民黨完全不理解國家的制度。現時全國人大通過港區國安法的框架,須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詳細的立法工作。今次屬於憲法授權而非法律條文,公民黨根據一項憲法授權而去批評法律條文,是將兩者混為一談,當然覺得定義不清。
歪理五:
經修訂,港區國安法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之後加入「和活動」的字眼,將規管的行為「無限擴闊」,和平的公民社會活動,也可能被「扣」以分裂國家或顛覆政權的罪名
◆律師、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馬豪輝﹕
港區國安法主要圍繞四個範疇,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活動,涉及範圍相當明確清晰,走不出該四個範圍,任何人一看也明白,根本無法也無可能被無限伸延或擴大,公民黨所指稱的完全不正確。
歪理六:
港區國安法容許內地部門在港設立國安機構,內地官員和解放軍可以在香港執法,等於「中門大開」,讓香港成為「秘密警察城市」
◆律師、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馬豪輝﹕
從兩個層次看,直到目前為止,還未就在港設立國安機構的細節、模式有具體方案。日後國安機構在港設立,有關工作人員也只負責國家安全的工作,日常執法仍然是香港警察的工作範圍。再者,基本法容許中央在得到特區政府的同意在港設立機關,這早已在基本法內訂明,並非新事物。
歪理七:
港人無法監察內地執法人員,更無從問責,最終只會導致這些執法人員「肆意濫權」,市民的基本人權和法律權利,例如保持緘默權,見律師、家人,都可能不受保障。
◆律師、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馬豪輝﹕
純粹是假設性問題,為何內地的執法人員就是濫權?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解放軍駐港部隊等都是按照其職權範圍克盡己職。目前,中央政府已設立很多監察委員會,不同部門均受到嚴格監管與問責,公民黨不應自訂一堆假設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