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攬炒派一再誤導公眾對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的理解,將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專責處理國安案件,說成是「破壞司法獨立」。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特區首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及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昨日均指出,被委任的法官仍可不受干預作出裁決,而特首委任法官亦是常態,故做法合理,不會影響司法獨立。
梁愛詩:法院管轄非無限
梁愛詩昨日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在審案時不受任何干預,這並不等同「完全在政府外」,「行政長官委任他(法官)後,他如何處理案件,完全不可以有任何人干預。行政長官如何不滿意結論、裁決,行政長官也不可以開除他。」
她續說,行政長官作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有較多資訊及知識處理國安案件,「首席法官或各級法院最高庭長都沒有專門知識、資料,與其由他們委任,行政長官會比較適當。她(特首)是按照法律執行國家安全工作 ,她不是要保證每宗國安案件都要按中央意思裁決。」
至於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對國安案件有管轄權,梁愛詩表示,香港的法院並非所有案件都有權審,「例如主權豁免都不可以審」,但不等於其司法管轄權受損害。
梁美芬:做法屬中間落墨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由特首委任法官是經常發生的事,是次由特首從各級法院委任一批法官專責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而非委任某名法官處理某宗案件。
她續說,港區國安法是國家層面的法律,不會所有安排都由香港主導,同時也要考慮內地,該做法屬中間落墨,已考慮了香港的獨特情況。她呼籲攬炒派盡快收手,不要再抹黑立法一事,而應實事求是地提出有用的意見。
蘇紹聰:只涉及工作分配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全國政協委員蘇紹聰昨日在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不少法律團體並無正視港區國安法法律地位。他指出,在國家憲制秩序中,港區國安法的憲制地位等同基本法,較本地法律高,故中央在法律層次上可要求審理國家安全相關案件法官由特首指定,並沒有違反本地法例。
他並強調,所有法官都要經司法委員會推薦,才可成為法官,而草案列明行政長官會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和法官中,指定若干人負責處理,符合香港的慣常做法。
對有人聲稱行政長官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同時負責指定法官有「利益衝突」,蘇紹聰對該說法有保留,強調香港的司法獨立精神是審判獨立,而特首指定法官只涉及工作的分配,並不會影響司法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