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期間,楊莉珊(左二)向社區基層派發防疫物資,冀共同渡過難關。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民間慈善機構的作用愈發凸顯。改革開放後,最早一批由政府主導的慈善機構緊隨市場經濟應運而生,開啟了我國慈善事業發展新階段。但直到2004年6月《基金會管理條例》正式出台並首次提出鼓勵非公募基金會發展的意見後,我國民間慈善機構(主要為公募、非公募基金會)才得以迅猛發展。但由於起步較晚、公募要求較高、監督體系尚不完善等原因,民間慈善機構發展還存在一定問題。針對這些情況,楊莉珊今年的提案之一聚焦的就是加大扶持民間慈善機構發展。
楊莉珊從四方面建議:第一、公募資格採用備案制替代許可制。目前2016版《慈善法》對募捐資格採用最窄方案模式,即只有獲得許可的滿足條件的少數慈善機構(多為政府主導的慈善機構)才擁有公募權,其他民間慈善機構若要開展公募活動,必須與有募捐資格的組織展開聯合募捐。此規定初衷是為了維護募捐秩序,保證慈善事業公信力,但無形中也增加了沒有公募資格的民間慈善機構負擔、抑制了募捐方式多元化且不利於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慈善的積極性。隨�茪j眾對慈善事業的關注程度越來越高,整體行業也愈發公開、透明,建議公募資格採用備案制替代許可制,即民間慈善機構、慈善項目在滿足備案條件並完成備案後即可開展公募活動。同時輔以嚴格的「公示、追責」機制協助,即時監督善款籌集及使用情況,對於違反備案相關規定的,民政部門可有權撤銷此次募捐活動,並根據「近似原則」將所籌集的資金用於類似公益目的。第二、個人、企業捐贈稅收優惠更加普惠便民。鑒於目前個人捐贈的稅前扣除需通過「取得票據-填報-抵扣」流程,便利性不強。楊莉珊建議加快推動票據電子化進程,說明捐贈個人易獲得票據進行稅前抵扣;此外對於個人大額捐贈當年抵扣不完的部分,建議能像企業捐贈一樣結轉三年繼續抵扣。第三、完善國家對民間慈善行為的嘉獎激勵。儘管2016版《慈善法》第九章「促進措施」中第90、91 條對精神嘉獎捐贈者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相關激勵方式、方法以及具體落實還缺乏配套政策的支撐。對此,楊莉珊建議設立如「榮譽市民」等嘉獎項目,或定期舉行行業頒獎典禮,從而樹立良好的社會導向。此外,對於參與慈善項目的工作人員、志願者,其工作內容除了可量化的實際行動外,更多還包括無法量化的心靈關懷與精神付出,建議在對捐贈組織、捐贈者進行嘉獎的同時,還應關注到向執行者進行嘉獎,勉勵每一份善意。第四、加強國內慈善機構與港澳台、國際慈善機構的合作。目前英美等發達國家的慈善機構在運作模式和規範方面已趨於成熟,港澳台地區的慈善機構(如香港公益金等)較內地也有很多值得借鑒的地方,她建議加強這方面的交流合作,有效汲取先進經驗。如在開展慈善募捐活動時,樹立市場觀念,拓寬募集管道;繼續細化慈善機構專職能力,鼓勵募用分離;開展慈善工作職業資格制,注重行業人才培訓等。逐步讓我國慈善事業走上專業、健康的可持續發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