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次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押後立法會換屆選舉,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解釋,《立法會條例》第四十四條雖賦權行政長官可指定另一日期進行選舉,但不得遲於原定日期後的14天,倘她不停援引此法推遲選舉,或被視為濫權及引起法律挑戰,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僅能針對公共壎肣q立規例,未必適用於押後選舉,故運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押後選舉是唯一可行方案。
《立會例》無法押後一年
林鄭月娥指出,《立法會條例》無合適條文能把選舉押後一年,更遑論要現屆立法會按正常年度周期運作至下次換屆選舉;在抗疫期間,行政長官雖曾會同行政會議先後多次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訂立多項保障公眾健康的規例,但是次押後選舉的主要目的亦包括確保選舉公平、公開,而非只處理公共壎矷A故未必適用。
她續說,鑑於疫情屬危害公眾安全的緊急情況,援引緊急法是唯一可行方案,因現時感染及死亡個案不斷上升,繼續進行選舉勢必令公共壎芫c化,而押後選舉可減低感染風險和紓緩公營醫院系統的壓力,符合公眾利益。
需時再進行選民登記
對押後期限為何是一年,她表示,這可以避免違反立法會議會周期及選舉周期,且每次選舉須至少三個月至四個月籌備,為公平起見,特區政府應在選舉前進行另一次選民登記工作,故需時準備。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九條訂明,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為四年,故押後選舉或令立法會未來一年出現「真空期」。林鄭月娥表示,立法會具立法、修例、撥款、審批收支和通過年度財政預算案的實質職能,且設有年度處理事務周期,特別是有關財政預算案的工作,不能因換屆選舉不確定而長期「停擺」或出現「真空期」。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