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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大常委會出手可息紛爭

2020-08-01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特區政府決定押後今年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並向中央政府呈交緊急報告,以處理立法會「真空期」的問題。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特首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押後選舉期是合法且適當的,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有關立法會選舉延期、立法會機關空缺和補選等「灰色地帶」,實屬明智之舉,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覆核和法律訴訟,而一旦人大常委會就此作出決定,將成為香港的憲制框架一部分。

譚惠珠:穩定環境處理疫情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特區政府今次押後選舉的決定合法、合情、合理。由於香港疫情嚴峻,每天確診個案持續三位數字,市民的健康受到很大威脅,若要全港400多萬名選民出來投票是「危機四伏」。在疫情未受控下強行舉辦選舉一旦出現問題,無人可負起這代價。

她指出,目前有62個國家或城市已將選舉押後3個月至一年,甚至永久押後以專心抗疫。特區政府是次押後選舉,是製造穩定的環境專心處理疫情。

譚惠珠表示,特區政府是次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延後選舉,是顧及到公共利益,而法院也有類似案例,完全合法及適當。倘引用《立法會條例》第44(1)款,就要每隔14天延期一次,只會令選舉產生不穩定性;如引用《立法會條例》第10(1)或(2),由立法會主席應特首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外界會就「緊急」定義引起司法訴訟,也是不理想的安排。

她續說,現時行政長官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立法會真空期,而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根據中國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決定特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和行使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此舉具憲法地位,不受司法挑戰。

陳曼琪:符合公眾利益

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押後選舉有其必要性,且符合公眾利益,而行政長官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特區立法會真空期作出指示,妥善處理因應疫情嚴峻押後立法會選舉所出現的憲政問題,符合國家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及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傅健慈:基本法解釋權屬常委會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表示,特首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權力押後立法會選舉是明智之舉。另外,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具有法律最高效力,不受任何的挑戰,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覆核和法律訴訟,合乎公眾利益、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國際標準。

黃國恩:完全合情合理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延遲立法會選舉,完全合情合理及有充分法律依據。疫情嚴峻,關乎到保障公共安全問題,緊急法是特區政府的尚方寶劍,也是行政主導政府必須有的法律武器。

他續說,由於本地法律並沒有處理延期選舉時,立法會出現的空窗期等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絕對有權處理香港特區未有本地法律規管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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