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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違規堆放垃圾 穗環境訴訟案判賠1.3億

2020-09-12
■涉案的垃圾非法傾倒及堆放地點。 網上圖片■涉案的垃圾非法傾倒及堆放地點。 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1日對公益訴訟起訴人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廣州市花都區擘銎U圾綜合處理廠、李永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被告擘銎U圾廠支付案涉場地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服務功能損失費用和鑒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共1.3億元人民幣;李永強在擘銎U圾廠不足以清償上述債務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並公開發表聲明、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月開始,李永強擔任擘銎U圾廠的實際投資人及經營者。2007年5月,李永強代表擘銎U圾廠與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三聯竹湖經濟合作社先後簽訂土地租用協議、合作種植樹木合同及補充協議,租用約400畝土地合作種植樹木,擘銎U圾廠可運送經篩選的垃圾上山開坑填埋、覆蓋後種樹。後李永強組織工人將未經處理的垃圾、垃圾焚燒後產生的爐渣堆放在後山。

原廣州市花都區環境保護局在2016年3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檢測,擘銎U圾廠傾倒垃圾的方量為41萬立方米,質量為24.78萬噸。

李永強於2017年10月修建兩個垃圾滲濾液收集池,從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按規定委託外運及處置垃圾滲濾液。2019年9月,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成立整治工作小組,對上述場地進行恢復和復綠工程等,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合計1.1億元。另外,為確定本次事件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還支出監測、鑒定等費用。

法院認為,生態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前提和基礎,擘銎U圾廠無視社會公共利益,恣意丟棄原生垃圾及篩下物,雖然擘銎U圾廠、李永強在事發後採取一定的治理措施,但生態環境在近10年時間堳鬮簳損,受損的生態環境已無法在短期內恢復。

綜上,法院依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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