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端黑暴組織在修例風波中不斷升級武器裝備,更向「本土恐怖主義」發展,由汽油彈發展到遙控炸彈及真槍實彈。自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作為香港國安委成員的香港警務處、海關,都加強堵截槍支彈藥和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物品。
修例風波警方共破九案
根據香港國安法,以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屬犯罪。換言之,若在有以上目的非法集會中使用軍火致嚴重傷亡,有可能干犯「恐怖活動罪」。
自去年6月修例風波至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警方偵破9宗涉及攬炒黑暴的槍械案件,檢獲大批不同類別的大殺傷力槍械,若這些槍械被攬炒黑暴趁大型公眾活動場合中使用,後果不堪設想,過往執法機構引用《火器及彈藥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和《進出口條例》等法例處理有關案件。但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黑暴「港獨」分子將面臨國安法的打擊。
擁武干犯「恐怖活動罪」
根據香港國安法中「恐怖活動罪」的定義,包括為脅迫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屬犯罪。
涉及的罪行包括(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四)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為有關人員、組織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運輸、技術等支持、也即屬犯罪。
根據香港國安法,觸犯有關條例,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