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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確保科研人員成果所有權政策(部分)

2020-10-13

《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明確:

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規定建立科技人員雙向流動制度,允許科技人員到企業兼職、掛職或參與項目合作並取得合法報酬,在職創辦企業或者離崗創新創業。

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和證券化,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

允許在深圳註冊的企業可以設置特殊股權結構,「同股不同權」。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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