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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者治港合情合理合法

2020-11-12

梁美芬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立法會議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港澳辦、中聯辦均發聲明,指人大為規範和處理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具有不容挑戰的權威性,兩辦聲明同時強調,鄧小平早就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愛國是一個社會公民所須懷有的高尚情操。愛國情操既有感情,亦有理性,是法、理、情的辯證統一,是一個公民構建其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前提和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來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都能找到強有力的法理依據。因此,熱愛祖國是港人所須懷有的高尚情操。本文將從公民層面、政治層面和法律層面三個維度對應有的愛國情操進行分析闡述。

香港近年出現不少偏離「一國兩制」的歪理,有人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竟跑到外國求別人從經濟及政治上制裁香港,傷害香港的繁榮穩定。這些人還有什麼顏面面對香港市民?有什麼資格去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更遑論要求他們愛國?要求公職人員愛國並不是什麼「肉麻」的事,而是放諸全世界皆準,是對香港公職人員的最基本要求。

愛國乃香港從政者基本政治倫理

過去一段時間,香港受「港獨」思潮所害,愛國被人蓄意抹黑,變成了「阿諛奉承」,甚至被扭曲成「賣港」的口號;有人將「香港人」同「中國人」的身份敵對起來,令人譁然。一個地方的議員可以不愛那個地方的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人是堂堂正正的中國人,抒發愛國之言、伸張愛國之義、力行愛國之舉是天經地義、光明磊落、問心無愧的行動。

1984年6月,鄧小平在會見香港工商界訪京團和香港知名人士鍾士元等的談話中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限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未來香港特區政府的主要成分是愛國者。」鄧小平對「愛國者」做出了標準界定--「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只要具備這些條件,不管他們相信資本主義,還是相信封建主義,甚至相信奴隸主義,都是愛國者。我們不要求他們都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只要求他們愛祖國,愛香港。」鄧小平對「愛國者」標準的詮釋,揭示了「一國兩制」的深刻內涵,亦將「愛國」作為「港人治港」的先決條件精準地定位在「一國」的範疇內,是治港者的最重要准入條件。

然而,回顧過去20多年,香港公職人員愛國情操缺失的現象層出不窮。2016年10月,立法會就職宣誓儀式上,有人蔑視國家尊嚴,「支那」一詞竟然出現在某位擬就職議員的誓詞中。另外,有人以倒插國旗、球場噓國歌等無恥行為,公然侮辱自己的國家民族,完全違反政治倫理。我們不得不深刻反省、重新審視「港人治港」實踐過程中,香港市民、尤其是香港公職人員愛國情操建設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效忠乃愛國標準的法律體現

基本法第104條及1990年4月4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中,對香港公職人員必須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明確規定。因此,香港市民,尤其是對負有治理職責的公職人員,都必須具備愛國情操,負有憲制責任,堅決維護「一國」的大前提。

擁護祖國行使對香港主權,捍衛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是愛國的體現;就國家安全的立法向來是以國家為主體。縱觀全球,就國家安全立法都是保護國家主權的重要措施。國家安全是中央政府的責任,有關立法權力亦是中央政府的職責,即使實行聯邦制的美國,有關國家安全的立法也是在聯邦政府,不會授權地方政府為之。

基本法第23條基於國家對港澳特別行政區及「一國兩制」的尊重與信任,授權港澳特別行政區自行為國家安全立法。按道理,1997年國家收回香港,從主權及國家角度,當時就可以把中國的國家安全相關法律通過列入附件三,直接適用於香港。但中央沒有這樣做,而是授權回歸後的特區政府自行制訂保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這本身就是國家對香港特區的莫大信任。

堅持「一國」 「兩制」發展更好

可惜,23年過去,香港出現2003年反對23條立法的遊行,2014年的違法「佔中」,2019年反修例風波,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更顯迫在眉睫,是香港市民的首要義務和責任。香港人作為中國人,只有尊重自己國家,為祖國感到自豪,才會得到其他國家人民的尊重。

「一國兩制」的基本前提,是「一國」;愛國者治港,是「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大前提。只有堅持「一國」原則不動搖,「兩制」更好地發展,香港才能搭上國家發展的快車。香港市民應珍惜國家的信任、關愛、支持,進一步加強對國家的向心力,與國家共同開創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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