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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過輕 原審何俊堯原則性犯錯

2020-12-04
■原審裁判官何俊堯。資料圖片■原審裁判官何俊堯。資料圖片

上訴庭指何官對暴力風險欠認識 對判刑原則「口惠而實不至」

24歲男侍應鍾嘉豪去年萬聖節晚在中環蒙面參與反對禁止蒙面法的非法集結,其認罪後,時任裁判官何俊堯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且上訴成功,上訴庭上月改判鍾嘉豪入獄3個月,昨頒下書面判詞。判詞指出,原審裁判官何俊堯對有關非法集結的公害、控訴要旨、控罪先發性,和本案會演變為暴力衝突的風險,皆缺乏全面掌握;而何官認為鍾嘉豪的行為不是過於暴力,或意圖傷害他人,是忘記參與非法集結的控訴要旨;何官稱自己謹記「黃之鋒案」所釐清的原則,卻因為本案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損毀財物而把本案界定為「相對輕微」,以致對鍾嘉豪判刑過輕,是對相關原則「口惠而實不至」。■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上訴法庭在判詞中指出,鍾嘉豪將沙包扔到馬路中心,明顯是要表達他將繼續堵路,不能輕看它對示威人群的挑撥作用。蒙面示威者公然違反《禁止蒙面規例》,可以被視為具挑釁性,如大部分的參與者蒙面,參與非法集結者較易失控,非法集結迅速演變為暴力衝突的潛在風險會更大。

原審忽略蒙面有預謀犯案

判詞指出,原審裁判官何俊堯嚴重地低估鍾嘉豪的罪責,何官忽略的情節包括:鍾嘉豪站在示威者的最前排,顯示出他積極參與,而鍾嘉豪戴帽、蒙面、穿深色衣服,可見他有預謀犯案和隱藏身份;鍾嘉豪在雙方對峙期間投擲麻包袋,是極具挑釁性的行為。

判詞又指,何官認為本案的非法集結「比較溫和」,甚至是「和平」,且鍾嘉豪本身的行為也不是「非常暴力」或「意圖傷害他人」,所以認為可考慮判處鍾社會服務令。

上訴庭認為把涉案的非法集結評為「溫和」,甚至「和平」,實在過於表面,是出於何官對「黃之鋒案」的誤解,以致錯誤地認為不涉及實質暴力或暴力程度輕微的非法集結就不嚴重(用鐳射光直接照射別人眼睛當可構成襲擊)。

判詞引用上訴庭在「黃之鋒案」的「非法集結的控罪要旨」指,該要旨不只是適用於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也適用於不涉及實質暴力的非法集結。認為訂立參與非法集結罪的目的,是先發性的,要把社會安寧的破壞制止在萌芽階段。

判詞說:「儘管沒有犯案者打人、擲物,和衝擊防線,但假若為數眾多的人,於特殊的日子,在擠迫狹窄或有其他環境風險的地方,就具爭議性的議題,用激烈和富挑釁性的方式宣示立場,並在警方多次警告下仍然拒絕離去,難道就不算情節嚴重?一定毋須處以較具懲罰和阻嚇性的刑罰?這不是,也不可能是黃之鋒案的原意。」

判詞指出,何俊堯稱自己謹記「黃之鋒案」所釐清的原則,卻因為本案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損毀財物,而把本案界定為「相對輕微」,最終令懲罰和阻嚇兩個元素得不到應有的比重,以致對鍾嘉豪判刑過輕,是對相關原則「口惠而實不至」(pay lip service)。

維護公共秩序 須防止再犯案

上訴庭認為,在維護公共秩序的大前提下,並且顧及到非法集結的控罪要旨,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要對犯案者施予合適的懲罰,還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需阻嚇其他人有樣學樣破壞或擾亂公共秩序。法庭應該給予阻嚇,這項判刑元素的比重則視乎案件實際的情況而定。

上訴庭指出,何俊堯對有關非法集結的公害、控訴要旨、控罪先發性,和本案會演變為暴力衝突的風險,皆缺乏全面掌握,以致他嚴重地低估了本案的嚴重性。何官只茞援髂暽驍巡L意襲擊警方、在被捕時沒有反抗,結果也嚴重地低估了鍾的個人罪責。

上訴庭裁定何俊堯原則性犯錯 ,令判刑明顯過輕,考慮本案的整體嚴重性和鍾的個人罪責,認為即時監禁才是唯一合適的刑罰,就算鍾嘉豪的背景良好也不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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