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攬炒派團體去年11月於中環遮打花園發起非法集會,聲援在香港理工大學被捕的暴徒,其間一名無業男子聲稱被警方電筒照射,遂以鐳射筆「還擊」兩度照警共40秒,他早前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3個月。
報稱無業的男被告張洺熙(27歲),被控去年11月28日於中環遮打道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一支鐳射筆。控方案情指,當晚約10時,有人於中環遮打道一帶集會,其間有警員見到被告兩次用鐳射筆發出的綠光束,警員遂上前將被告截停及拘捕。
被告在與警方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聲稱,當時有防暴警用電筒強光照向他的眼睛,他遂開啟鐳射筆的光束「還擊」。
被告又辯稱,因回家有部分路段沒街燈,故需攜帶該支鐳射筆作「照明用途」,而該鐳射筆有4種模式調校,包括白色電筒光束等,事發時他錯誤開啟至綠色鐳射光束模式。
官不接納被告開錯「綠光」
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指出,兩名警員證人的口供誠實可靠,肯定先後兩次用鐳射筆照向警員的人都是被告,相反不接納被告聲稱,因被警方用電筒照射,原想用普通白光「還擊」,但不小心錯誤開啟綠色鐳射光束的說法,認為被告先後兩次用綠色鐳射光束不定點照射警方各約10秒至20秒,若他是錯開模式,理應即時更正,而按該鐳射筆的用法,若要再次開啟綠色鐳射光束模式須接連開關7次才能做到,可見他是故意調整到綠光模式來攻擊警方,遂裁定罪名成立。
黃雅茵續指,根據控方專家報告,涉案鐳射筆可引致他人眼部受傷、有影像殘留等,應被視作傷人器具。雖然本案無證據顯示有人因而受傷,不過,被告的行為危險性仍不容忽視,他所說的「還擊」二字亦包含報復之意,遂判其入獄3個月,但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其間不得離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