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永德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稅務學會顧問
去年,國家對受到新冠疫情影響的營商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減稅降費措施,有效紓緩了各行各業營商者的負擔。不過,新冠疫情亦可能對一些赴內地工作的港人帶來額外稅務負擔,問題需要正視。
現時,赴內地工作的香港人士一般都是透過以下三個途徑之一收取工資:(一)受僱於香港公司並由該香港公司發工資
(二)受僱於香港公司以及其內地的關聯公司並由兩地的公司分別發工資
(三)受僱於內地公司並由該內地公司發工資
簡單來說,上述的第一類人士如果在任何一段12個月的期間中在內地連續或累計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則無需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若超過183天,則需要根據其在內地的工作天數計算其應在內地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對第二類人士,無論其在內地停留的天數是否超過183天,都需要根據其在內地的工作天數計算其應在內地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至於第三類人士,無論其在內地的停留天數是否超過183天,其工資全額需要在內地交稅。
換句話說,對第一及第二類人士,如其內地的工作天數越多,內地的個人所得稅稅負則越高。
值得注意的是,在計算港人在內地的工作天數時,其在境內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亦需計算在內。因此,港人如因疫情原因受困在內地,除了未能回港與家人共度周末外,還要在內地多繳納個人所得稅!
最近,有部分第一類人士向我反映,按照他們2020年之前的通勤習慣,其在內地停留天數在任何12個月期間都不足183天,因而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於疫情關係,現在每次到內地工作前都有14天檢疫期,他們在內地工作期間的周六和周日都被逼留在內地,導致累計停留天數超過183天,因而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過去一年,許多企業都採取了凍薪甚至減薪等措施以維持經營,但與此同時,如打工仔在薪金不變的情況下而稅負卻不減反增,便會失去預算。上述的稅務問題除了令一些赴內地工作的香港同胞感到不公平和無奈之外,還可能影響未來香港青年赴內地工作的意欲。
就上述的稅務問題,建議在計算「停留天數」和 「境內工作天數」時,扣除:因疫情原因而導致納稅人在內地多停留的天數(例如每次14天的檢疫期),以及在內地逗留期間的所有工休假日及個人休假日。
就上述的稅務問題,希望香港政府能早日向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反映,為赴內地工作的港人爭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