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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反對香港外聘英國御用大狀的故事

2021-02-02

宋小莊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深圳大學港澳及北方研究中心教授

世界對集會遊行的規管主要有預防制和追懲制。預防制又可分為申報制和許可制。申報制只需在遊行集會前一定時間向有關機關報告,無須經過批准;許可制則不但需要在遊行集會前一定時間向有關機關報告,還要經過批准。追懲制是在集會遊行之前不須向有關機關報告,也不須得到許可,就可以舉行。在集會遊行過程中發生違法行為,才由執法機關懲處。

在回歸前,香港《公安條例》採用預防制下的許可制。未經申請批准,不得舉行遊行集會。1992年末代港督彭定康(Chris Patten)履任後,積極謀劃在香港回歸後的「顏色革命」,主要循兩條路徑:一條是政制改革,通過改變選舉制度,使香港「泛民主派」(當時還沒有反對派、非建制派、激進派的稱號)控制立法會,並控制負責提名和選舉行政長官的推舉委員會(第一屆)和選舉委員會(第二屆及以後),使得到英國和「泛民主派」支持的人選成為行政長官。另一條是廢除原《公安條例》預防制下的許可制,改為追懲制。1995年在彭定康政改方案獲得立法局通過後,彭定康就�茪潃蚹鵅m公安條例》,不必經過任何申請通報程序,任何人皆可集會遊行。眾所周知,美國是採用追懲制的,事先不必申報,更不必批准,就可以舉行遊行集會,在總統換屆期間發生的騷亂,可證追懲制之弊端。

中央對彭定康的圖謀是警惕的。對香港政制發展,暫且不表。對《公安條例》的修訂,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60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在附件二明確規定「1995年7月27日以來對《公安條例》的重大修改」,「不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並在1997年又由臨時立法會作了修訂。回歸後,香港《公安條例》採用了事先申報、取得警方不反對通知書、才舉行遊行集會的制度。但後來香港反對派為所謂「違法達義」,未取得警方不反對通知書,甚至乾脆不申報,也都舉行遊行集會。除非在遊行集會發生違法事件被警方逮捕,對未得到警方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集會,港府多不處理,違反《公安條例》也不檢控,香港終於成為「遊行集會之都」,最終發生「黑暴運動」。現在是撥亂反正的時候了。

對香港的撥亂反正,英國是反對的,連香港外聘大狀都要阻止。由此推斷,該案可能上訴到終審法院。《公安條例》有關警方對遊行集會管理制度的條文,在被告人的要求下,能否被法庭以抵觸香港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為由宣告作廢;該案被告人可否被定罪,是該案的重點。20多年來積弊已久的違憲審查的老大難問題,又重新浮現。這是一個並非好聽的、但香港恐怕要面對的故事。 (續昨日,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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