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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導完善選舉制度 合憲合法實事求是

2021-03-10

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愛國者治港」是「一國兩制」的初心和應有之義,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是中央的權責所在。中央堅持依法治港,採取「決定+修法」方式取代「政改五步曲」,主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具必要性和迫切性,合憲合法、合情合理,確保香港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港者」手中,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

「決定+修法」具堅實法律基礎

香港的選舉制度,是按照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和決定以及香港本地有關法律規定確定的。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等作出原則性規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關修正案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由於香港選舉制度出現了漏洞和缺陷,危害到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以及香港的長期穩定,特區政府難以自行處理這個問題。中央再次從憲制層面擔起責任,行使中央權力,為特區解困,中央的主導權和決定權不容置疑。

中央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採取「決定+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進和完成。

「第一步」,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第31條、第62 (2、14、16) 條、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充分考慮了完善香港特區有關選舉制度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區的具體情況,就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推動適合香港實際的民主政治制度發展,作出新的憲制性制度安排和關於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明確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應當遵從的基本原則和修改完成的核心要素內容,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這個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修訂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訂後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將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原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關修正案同時廢止。

「第三步」, 在國家層面完成對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訂後,香港特區將據此對本地有關法律作出相應修改。

全國人大將採取「決定+修法」的方式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有人聲稱「政改五步曲」消失了,抹黑中央不依法辦事。

這種說法完全罔顧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漠視全國人大的憲制地位和權力。

事實上,「五步曲」並不是唯一一種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方案,只是其中一種方案。根據憲法和基本法,決定特區選舉制度的權力屬於中央,中央行使這個權力有兩種方式:一是中央授權特區以「五步曲」方式完善選舉制度,二是中央直接行使權責完善特區的選舉制度。特別是在無法透過「五步曲」推動、而香港的選舉制度又不得不完善,就只能由中央直接行使憲制權力,完善香港選舉制度。這次全國人大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就屬於這種情況。

根據憲法第62條第14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包括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香港基本法第159條中也列明: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指出,「人大有權制定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架構」「由人大決定香港的政制亦非新鮮事物,當年香港回歸,首屆特區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便是由人大決定;而且基本法亦列明人大對基本法有修改權。所以今次人大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是依法行事。」

中央出手具迫切性

至於為何不由行政長官提出政改,啟動「五步曲」,梁美芬解釋,「五步曲」包含一個程序,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但現在立法會議員數目不夠,哪有全體三分之二多數?」的確,反對派總辭,令立法會在席議員未能達到三分之二人數,所以不能實行「五步曲」。

本港當前急務是要堵塞選舉制度漏洞,改善管治議政質素,保障國家和香港安全,阻止反中亂港旳攬炒派進入管治架構。加上香港有多場選舉即將進行,難以透過「五步曲」及時完善香港選舉制度,亦需要由中央透過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作出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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