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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佔中」 難逃法網

2021-05-05

江樂士

香港回歸之後,若說有重大挑戰,則必非「佔中」莫屬。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汪洋表示,西方國家支持香港的反對派,試圖在香港發動所謂的「顏色革命」。西方媒體經常使用「雨傘革命」一詞,把「佔中」與在中東和東歐爆發的反政府暴力示威活動等同起來,正好印證了這一說法。後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反對派帶頭促請撤回決定,更要求公民提名以及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下台。凡此種種,都是在挑戰國家權威,令中央忍無可忍。此輩名為民主,實為「港獨」,「佔中」由此成為2019年「港獨」的先頭兵。

在2014年高呼民主者與2003年試圖阻止董建華推行廿三條立法者,其實是同一批人,實為詭異。若當年廿三條方案得以落實,則中央在2014年公布的「831決定」無疑會對本港的民主意願多一分包容,對後任行政長官的愛國情懷則少一分強調。由此,泛民一直在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作惡,就應承擔後果。

公眾滋擾屬普通法罪行,可判處7年監禁和罰款。當有人作出法律上不必要的行為,從而「危害生命,健康,財物,公眾舒適或阻礙公眾人士行使基本權利」,就會干犯此法。戴耀廷、朱耀明、陳健民及其同黨的所作所為已經構成公眾滋擾罪,此法如同為他們「量身定做」。

戴耀廷、朱耀明、陳健民3位在遵紀守法的港人社會中興風作浪、擾亂社會,局面迅速惡化、變得面目全非。裁判官陳仲衡在後期審訊時指出:戴耀廷煽動犯罪,「從受阻車道的數量、堵塞時間、參與者的數量及其對公眾帶來的痛苦來看」,其犯罪情節「非常嚴重」。

違法「佔中」的9名頭面人物於2019年6月開始因為干犯多項公眾妨擾罪而在區域法院接受審訊,面臨法律制裁。誠然,此中或許有人欣然接受聆訊,覺得藉此可以博得「義士」的虛名,然而這些人很快就會發現,此舉代價沉重、不勝負荷。被告費盡唇舌申辯,都是於事無補。8名被告被判處監禁,其中4人獲得緩刑,另有1名被告被判社會服務令。陳官指出,被告理應向公眾致歉,但他們卻並未道歉,亦不曾表示悔意。

之後在上訴庭,9位被告對原判提出質疑。為此,他們聘請6名大狀、11名律師的龐大隊伍,提出40多條上訴理由,結果還是無濟於事。他們指控法律條文模糊、範疇不清、違反憲法。但法官對上訴陳詞不屑一顧。法官麥機智指出:「上訴人用了18個月策劃『佔中』,並且目睹了發生在添美道的情況,仍聲稱自己不知情、不存在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這種說法完全不可接受。」

法院駁回上訴。如果有人嚴重干擾他人行使基本權利,例如妨礙他人謀生,理應承擔法律後果。「佔中」不可能成功,這種試圖裹挾公眾的做法注定失敗。那些煽動「佔中」者不切實際,充其量不過是嘩眾取寵而已,他們又自私又愚蠢,對外國勢力唯命是從。只有贏得中央信任,香港才能實現選舉制度改革,可是泛民在2014年表現乏善可陳,不負責任,香港的民主化希望由此斷送,他們讓香港蒙受巨大損失,如今其頭面人物必當付出代價。

(作者是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的英文版原文發表在英文《中國日報》,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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