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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陪審團審訊非被告憲制權利

2021-05-21
唐英傑早前駕電單車撞向警員後炒車被擒。資料圖片唐英傑早前駕電單車撞向警員後炒車被擒。資料圖片

國安法具凌駕性 官駁回唐英傑覆核申請

首名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兩罪的唐英傑,早前就律政司司長不設陪審團審理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撤銷律政司司長發出的證書。高院在上周一(10日)聆訊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昨日頒下書面判詞,強調香港國安法有特殊法律地位,而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立法原意是當刑事審訊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時,原訟庭享有的陪審團制度應被廢除,這為原訟庭處理國安案件創造了新的審判模式,即由3名法官進行審判。由於申請人的覆核無合理可爭辯之處,遂駁回其覆核申請。這是繼有關保釋條文後,高等法院再就有關香港國安法具有凌駕性的裁決案例(見表)。

是次覆核申請人為唐英傑,答辯人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法官李運騰在昨日的書面判詞中指出,香港普通法陪審制度經歷過修改,有不設陪審團的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案件亦可從高級法院移交到下級法院。雖然陪審團制度是普通法的傳統,而過去高院的刑事審訊均以此方式進行,但陪審團審訊並非被告的憲制權利。

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 地位特殊

雖然唐英傑一方聲稱陪審團審訊是被告人的基本權利,但李官指出,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地位特殊,其中第四十六條的字眼亦相當清晰,其立法原意明顯就是:當刑事審訊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時,原先在原訟庭享有的陪審團制度都應被廢除。

李官認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是基於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考慮到若審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才引用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發出證明書,指示毋須在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

他強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的決定應歸類為基本法規定「不受干涉」的檢控決定,只有在司長惡意或不誠實行事等特殊情況才構成違憲,法庭並無基礎介入其檢控決定。

為原訟法庭處理國安案創新審判模式

李官在詮釋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時表示,該條例旨在針對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的罪行,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刑事訴訟程序,並為原訟法庭處理國安案創造新的審判模式,即在毋須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刑事訴訟案件審理。

3法官取代陪審團 無不合理之處

判詞指出,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律政司司長在簽發證書前需要通知被告或聽取被告回應,故不構成程序不當。而唐英傑一方單憑律政司沒有詳細解釋理據,明顯無法通過特別高的覆核門檻。當律政司司長一經發出證書,即屬強制性指示。按律政司司長提出的理由,由3位法官取代陪審團,並無不合理之處。

李官續指,過往由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高院原訟庭審訊只能採用陪審團模式。綜觀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現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訴訟時只有兩種可能,一是在法官和陪審團席前進行審判的傳統模式,二是在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進行的新模式。

李官強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的立法意圖是,除了條例列明的3項理由外,仍有其他理由可以指示審訊毋須陪審團審理。不過,律政司司長須真誠相信有理由,才能引用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使用新審判模式。總括而言,他認為本案不涉違反程序公義,律政司司長的決定並非不合理,故駁回唐英傑的司法覆核申請。

不設陪審團審理唐英傑案判詞重點

●雖然陪審團制度是普通法的傳統,而過去高院的刑事審訊均以此方式進行,但陪審團審訊並非被告的憲制權利

●即使被告享陪審團審訊的權利,該權利亦因香港國安法的特殊法律地位,以及該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在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審訊中被廢除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訂明律政司司長有權獨自決定「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行使職權發出證明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設陪審團審理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沒有明確規定律政司司長在簽發證書之前需要諮詢被告,並不構成程序不當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指的「理由」並非詳盡無遺,因為條例寫明「......等理由」,故立法意圖是除了條例列明的3項理由外,仍有其他理由可以指示審訊毋須陪審團審理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的決定應歸類為基本法規定「不受干涉」的檢控決定,只有在律政司司長惡意或不誠實行事等特殊情況才會構成違反基本法

●綜觀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四十五及四十六條,現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訴訟時只有兩種可能,一是在法官和陪審團席前進行審判的傳統模式,二是在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進行審判的「新模式」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國安案涉保釋案例

唐英傑案

首名違反香港國安法被起訴的男侍應唐英傑,去年7月6日首度申請保釋,被總裁判官蘇惠德基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及案情嚴重而拒保。

同年8月21日,唐英傑圖以申請人身保護令,質疑香港國安法當中有關保釋的條文等同於預設不准保釋,有侵害人權之嫌,惟不獲高院接納。國安法指定法官周家明及李運騰當時表示,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明文規定應當保障人權,並批評申請人身保護令而非申請保釋覆核,是用錯程序。

同月25日,唐英傑再申請保釋,同被法官李運騰拒絕。判詞指,唐潛逃和重犯風險高,而今次裁決毋須特別考慮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所列明的重犯風險,只需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的保釋準則,而國安法第四十二條亦沒有假定法庭不能批出保釋。

黎智英案

涉嫌干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去年底兩度被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拒絕保釋及頒令還柙。去年12月23日,高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保釋,律政司隨即向特區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在除夕夜(12月31日)獲批出終審上訴許可,黎被即時撤銷保釋重新收押。

今年2月1日,特區終院開庭審理律政司的上訴,5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其後頒下35頁判詞,認為原訟庭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時引用錯誤法律原則,誤解香港國安法中對保釋與否要求的性質和效力。

他們強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為保釋申請加入了更嚴格的門檻要求,「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是批准保釋的先決條件,法官必須先確定有充足理由相信申請者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如果法官在考慮保釋條件和其他相關資料後,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申請者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便應拒絕其保釋申請。

「35+初選」案

47名攬炒政棍去年發起或參與「35+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總裁判官蘇惠德於今年3月4日批准其中15人保釋,律政司隨後就當中11人的保釋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覆核,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處理。3月15日,11名被覆核被告中4人包括伍健偉、譚文豪、郭家麒及張可森被高院撤回批出的保釋決定,須繼續還柙。

杜官在拒絕保釋的理由中,參考了特區終院此前詮釋國安法設下的保釋門檻。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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