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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遺產管理人案 華懋慈善基金質疑林雲浩誠信操守

2021-05-21
●高院法官林雲浩●高院法官林雲浩

華懋慈善基金(下稱基金)去年入稟高院,指控龔如心遺產管理人羅兵咸永道3名合夥人違反責任,並懷疑遺產管理人以其他名目抬高收費作為給中間人的報酬,要求管理人交還逾4.3億元管理費及賠償。管理人聲稱有關指控「欠缺實質證據」,申請剔除原告部分申索。早前,原訟庭法官林雲浩批准管理人一方申請,並下令基金支付訟費。據了解,基金不服林官的決定,昨日入稟上訴庭提出上訴,並質疑在剔除申請聆訊中存在誠信及操守問題,包括林官沒有向基金一方披露他早年曾代表陳振聰打爭產官司,也無申請迴避,又指林官的決定有失公允,評論基金一方的證人及代表律師時有偏見。●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基金一方在入稟狀中指,基金一方在5月11日才知悉,審理是案的法官林雲浩多年前任執業大律師時,曾代表陳振聰與基金打爭產案,包括在2011年初也代表陳振聰就爭產案訟費爭拗上訴,而林官在本月初開庭聆訊基金一方的申請前,並沒有就此事通知各方及申請迴避,也無詢問原告是否同意讓林官審理該剔除申請。

在法律上作不正確斷言

入稟狀質疑,林官在聆訊期間對基金一方帶有錯誤的偏見,包括多番質疑原告證據中被認為存在的「漏洞」;對原告證人龔仁心的可信度作負面評價;將剔除申請適用的原則與審判後裁決的原則混淆,包括法律上作出不正確的斷言;對原告的大律師提出不恰當的評論;在原告的事務律師簽署了訴訟陳述書下,威脅要將聆訊中的法庭文件送交律師會紀律委員會。

基金一方在入稟狀中質疑,法官林雲浩在聆訊中協助、完善和補充被告大律師的剔除申請論點。在司法抗辯制度下,林官以不符合法官職責的方式聽取和評估雙方的論點,包括提出被告沒有提出的論點,例如訴訟陳述書所指稱的事項是否會構成刑事罪行,及林官後來剔除訴訟陳述書的理由,連被告自己都沒有提出這一點。

無視可用證據 舉證責任犯錯

入稟狀還提到,法官拒絕原告所提出證據的相關性,從而對可用的證據視而不見,同時以無證據支持為由,剔除原告的訟訴理由,達到不進一步處理訴訟陳述書中訴由的效果。同時,法官在舉證責任方面犯錯,在嚴格證明責任方面無視原則,將提出剔除申請的被告方的證明責任,錯誤地讓原告承擔。

是案原告為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被告為陳偉棠、黃德偉、莊日杰及劉子邦,前三人為羅兵咸永道合夥人兼龔如心遺產管理人,劉則是促成羅兵咸永道接手擔任遺產管理人的中間人。在羅兵咸永道接任管理人後,龔仁心只需跟劉一人接觸,劉會確保他們按基金指示行事;而首三名被告被指私下抬高遺產管理費10%,作為支付劉的報酬。

4名被告認為指控嚴重,惟「缺乏實質證據支持」,故申請剔除部分指控。本月初,原訟庭法官林雲浩聽取雙方陳詞後批准管理人一方的申請,並批評原告的代表律師在缺乏證據下將嚴重的指控寫入狀書,考慮將之轉介律師會跟進。

不過,基金一方指,原告有所懷疑,並非全無證據,爭議應留待正式審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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