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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外國制裁法正式施行

2021-06-11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昨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通過反外國制裁法等。 新華社●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昨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通過反外國制裁法等。 新華社

反制外國各種遏制打壓及歧視性限制 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

香港文匯報訊 綜合央視新聞、新華社及中國人大網消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昨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數據安全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新修訂的軍事設施保護法、關於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印花稅法、反外國制裁法。其中,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於當天晚間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根據國家主席習近平當日簽署的第九十號主席令,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明確規定,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借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中國內政的,中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強調,反外國制裁法的制定出台,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外交思想、加快涉外立法的重要舉措。中國始終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致力於與各國互利共贏、共同發展,但我們決不放棄自己的正當權益,任何人不要幻想讓中國吞下損害自身利益的苦果。對於各種制裁和干涉,中國政府和人民將堅決予以反制。全國人大常委會遵循國際慣例,審議通過反外國制裁法,為反擊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提供了法治支撐。要全面、正確理解法律規定,適時運用法律開展強有力的反制裁鬥爭。加快推進涉外立法,更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全文共16條,明確立法目的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國內政。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借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第三條規定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並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取一種或幾種措施(見表)。

法例無礙華與其他國家關係

在當天舉行的外交部記者會上,有外媒記者問,剛剛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反外國制裁法。可否介紹一下有關立法意義?該法是否會影響中國同一些國家的外交關係?對此,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重申,為了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和核心利益,反對西方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今年以來中國政府已多次宣布對有關國家的實體和個人實施相應反制措施。同時各界也認為國家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外國制裁法,為中國依法反制外國歧視性措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支撐。汪文斌表示,至於該法會不會影響中國和其他國家關係,這種擔心是完全沒有必要的。

新法列明反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據實際情況決定對有關個人、組織採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措施:

(一)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四)其他必要措施。

來源:中國人大網

反外國制裁法焦點問答

Q:這部法律的名稱確定為反外國制裁法,在適用對象上有哪些考慮?

A:這部法律定名為反外國制裁法,引人注目的是一個「反」字。我國在對外交往中一貫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動輒搞所謂「單邊制裁」,反對個別西方大國利用經濟、科技、軍事實力,揮舞大棒,今天制裁這個國家,明天制裁那個國家。這些「單邊制裁」不管以什麼名義、什麼借口,都是非法的,都是霸凌行徑的表現。

法律名稱應體現法律適用的主要情形和重點對象。制定反外國制裁法,主要目的是為了反制、反擊、反對外國對中國搞的所謂「單邊制裁」,維護我國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這是一部指向性、針對性強的專門法律,內容簡明,特點鮮明,用「反外國制裁法」來命名,可以說是名副其實、恰如其分。反外國制裁法主要針對外國干涉中國內政的所謂「單邊制裁」,為我國採取相應反制措施提供法治支撐和法治保障;同時,這部法律也為我國在一定情況下主動採取反制措施應對打擊外國反華勢力、敵對勢力的活動提供了法治依據,對此,反外國制裁法第十五條作了相關規定。

Q:制定實施反外國制裁法,會不會給國家對外開放帶來不利影響?

A:不會的。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ま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和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都將「統籌發展和安全」作為未來發展指導思想的重要內容並作出戰略部署。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中國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決心和意志是堅定不移的,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決心和意志也是堅定不移的。

近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高度重視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治建設,同樣高度重視擴大對外開放方面的法治建設。2019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為促進外商投資、優化營商環境、擴大對外開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在6月10日下午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與反外國制裁法同時通過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都是國家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新舉措。

Q:除了新近出台的反外國制裁法外,國家還有哪些法律法規規定了反制性質的措施?

A:一些西方國家出於各種目的對我國公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不限於搞所謂的「單邊制裁」措施,還有其他形式的、與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相背離的限制性措施。我國現行法律中已有一些法律作出了類似反制措施的規定。例如,202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任何國家或者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又如,2020年9月和2021年1月,經國務院批准,商務部先後發布《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和《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考慮到上述情況並為今後類似情況在法律上預留空間,反外國制裁法專門作出一個銜接性、兼容性規定,即第十三條規定:「對於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除本法規定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可以規定採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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