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3-10] 港人代選舉法有三變放大圖片
簽名留念列席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部長們,九日互相在國徽郵票上簽名,留下珍貴紀念。 (中新社)
【本報兩會報道組北京九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今日提請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據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區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分析,同上屆相比,第十屆港區人大代表的選舉辦法有一些新變化:第一、負責選代表的選舉會議人數大大增加。第十屆港區人大代表選舉會議,以上屆選舉會議成員和九屆全國政協委員為基礎,新增加了香港特區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總人數大約一千人,比上屆增加了一倍多。第二、選舉時需要「投全票」,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應選代表名額才有效。另外,將改變過去相對多數就當選的情況,採用絕對多數原則,候選人必須得到選舉會議成員過半的票數才能當選。第三、對於代表辭職或因故需要補選,辦法作了明確規定。
下屆人代名額維持卅六
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何椿霖今日在作草案的說明時表示,香港特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擬仍沿用成立選舉會議的辦法。香港特區應選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仍為三十六名,但是香港本屆選舉會議成員共約一千人,比上屆選舉會議人數增加了一倍多。
何椿霖說,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選舉會議由參加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香港居民中的第九屆全國政協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
草案提出,香港特區的人大代表的選舉,採用候選人名額多於應選名額的辦法,候選人名額應比應選名額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特首選委參加選舉會議
何椿霖說,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代表特別行政區,並負責執行基本法。因此,行政長官參加選舉會議是非常必要的。香港和澳門選舉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時,行政長官曾經是選舉會議成員,而且被推選為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和主席團常務主席,這對於選舉活動的順利開展,起到重要的作用。草案規定,行政長官為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
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何椿霖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選舉的主持,主要體現為草案規定的以下幾點:第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選舉會議成員名單;第二,選舉會議第一次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第三,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人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向選舉會議提出,由選舉會議推選;第四,在選舉中發生的投訴,由選舉會議主席團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第五,選舉結束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公佈代表名單。屆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將委派人員赴香港具體組織選舉工作。
此外,草案對選舉程式和代表的辭職和補選也作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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