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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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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3] 特區議員豈能背棄誓言

 特區議員和主要官員,在就職時都曾經莊嚴宣誓:效忠特區,擁護《基本法》,盡忠職守,遵守法律。但是,政府推出實施基本法二十三條的諮詢文件後,有議員跑到海外要求外國干預香港立法,這是過分和可悲的事……

■黃宜弘 立法會議員

 我相信,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問題上,持無異議和贊成者必遠遠超過反對者。我還必須指出,政府推出諮詢文件之後,有政客和退休官員跑到海外,要求英、美政府及國會議員干預香港立法,我認為這是過分和可悲的事,因為我們不應該假藉「自由」之名,而行不義之事。回歸以來,港人名正言順地當家作主。特區內部的事務,應由特區自己處理,連我們國家的中央政府都不會干預,怎可以叫西方國家來干涉香港的內政?請問,有哪一個國家,會容許別的國家插手內政?有哪一個國家,會不視他國干預內政為極度侮辱國家和損害人民尊嚴的行為?

議員不要背棄誓言

 眾所周知,維護國家主權,保護國民安全,在所有國家都是天經地義的事。全世界任何國家或地區,都會根據各自的政治體制和歷史背景,訂有保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即使號稱「民主」的英、美等國,都有立法禁止叛國、顛覆、煽動叛亂、分裂國家等罪行。在一九九七年前,英國政府同樣在香港實施保護英國安全的法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講明:「香港應自行立法」,「應」就是「必須」,就是一定要立法,無可推卸;「自行」就是中央信任香港,特別賦予香港自行草擬法律的權利。「應」「自行」這三個字,是沒得「討價還價」的。《基本法》是特區的「小憲法」,是特區的法治之源,也是立法會的權力之源。作為特區議員,只可以研究如何落實《基本法》,怎可以質疑、否定甚至反對《基本法》呢?特區議員和主要官員,在就職時都曾經莊嚴宣誓:效忠特區,擁護《基本法》,盡忠職守,遵守法律。我希望立法會同僚,千祈不要背棄自己的誓言,不要忘記自己有責任和義務,去執行《基本法》,以確保社會安寧,施政順暢。

何須「引狼入室」?

 有的人說,立法實施第二十三條,是「人權與自由的倒退」,這是罔顧事實。香港是國際社會公認法治最健全、最尊重人權、最自由開放的城市之一,任何實施第二十三條的法例,都不會削弱《基本法》明文保障的權利。《基本法》第三章保障了市民的各項權利,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學術研究、文藝創作的自由,以及住宅及房屋不受侵犯等權利。第二十三條的實施,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符合普通法的精神,並與《基本法》第三章毫無抵觸。通過清晰界定「七宗罪」,市民在涉及國家安全方面的言行,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會有助於市民更好地履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三條立法,結合了香港實際情況,在現行條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所「針對」和「預防」的,僅僅是危害國家及香港安全的「七宗罪」,或可稱之為「七宗恐怖行為」,而不是要「一筆勾銷」市民的法定權利,譬如思想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或新聞自由等等,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正如國際著名人權專家彭力克大律師(Mr.David Pannick,QC)所指出的:特區政府諮詢文件所載建議,「完全沒有抵觸基本人權」。因此,何須「引狼入室」,何勞千里迢迢「邀請」洋人來干預立法呢?

勿製造社會分化

 我認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全面落實,關乎國家長治久安,也關乎香港持續穩定繁榮,對鞏固香港國際金融和商貿中心的地位,吸引外來投資、促進經濟發展,至為重要。我相信政府,也相信市民,會在國家利益和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現時有些居心叵測的人,利用「人權」、「自由」作為幌子,歪曲事實,攻擊《基本法》,製造社會分化,阻礙經濟復甦。我對這種做法不敢苟同,並相信大多數市民必會提高警惕,明辨是非,支持第二十三條盡快立法。

 (這是黃宜弘議員在立法會辯論二十三條立法的發言稿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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