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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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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3] 湯顯明釋管有煽動刊物三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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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顯明出席藝術發展局研討會。

 【本報訊】(記者 潘曉平)保安局署理常任秘書長湯顯明表示,圍繞管有煽動刊物的問題,政府內部目前存在三個立法取向。

 《基本法》廿三條立法建議禁止私人管有煽動刊物。湯顯明昨日出席香港藝術發展局舉辦的《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諮詢會指出,從社會反映的意見可以看得出,大眾對此存有分歧。有人從思想自由的觀點出發,認為看若干刊物是完全按照個人思想意念,去拓展智慧空間,不影響他人,憑什麼影響個人的思想自由?另一種看法則是,若允許管有煽動刊物,你可以說是思想自由,表面上你這樣說,但實際你可能通過刊物的流通去煽動別人。

 對此,政府面對的三種立法取向為:一,因立法乃保障國家安全,須視乎《基本法》第廿七、卅九兩條,有否限制政府管制煽動刊物,若沒有限制,當局便可立法禁止管有煽動刊物;同時,需設立「合理辯解」理由例如學術研究等。二,兩種極端意見應予平衡,自用應該允許,可參照禁毒例,管有多少以下可當是自用;管有數量超過法定限額,可當毒品拆家論處。三,將維護思想自由看得重些,當有煽動所造成的暴力事件發生後,才以煽動叛亂論處刊物管有者或者機構,而在出版階段並不加以處理。

 湯顯明表示,若是採用第三種取向,恐怕管有煽動刊物罪須取消。湯還就政府訂立《基本法》廿三條的動機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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