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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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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6] 論壇.二十三條立法無需白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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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社會團體邀請葉劉淑儀出席研討會,講解有關二十三條的立法建議。

 《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用不著先擬定白紙草案,因為之前已經過諮詢並有廣泛討論,將來直接推出藍紙草案就可以了。

■胡法光 滬港經濟發展協會會長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繁榮安定,以及維護公眾利益,香港特區政府有必要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香港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

 香港有不少團體在過去五年,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了既公開又自由的討論,政府如能及早就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給予明確的定義,便可早日釋去公眾的疑慮。其他國家都有類似的法律,而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有義務防止本地發生可能針對國家的反動事件,立法是必須的。

 不過,原來一般法律條例的修訂,是直接推出藍紙草案的。立法會通過後,再加上特首簽署,就成為正式法律。但有些新的法例,或者是很久以前討論過的草案,重新拿出來,就得先推出白紙草案,看看有什麼地方需要修訂,然後再推出藍紙草案。藍紙草案是行政會議正式通過認可的立法文本,政府有責任使其通過。白紙草案則純屬諮詢性質,但經過修改,提交行政會議,獲通過後,便是藍紙草案。

應該直接推出藍紙草案

 然而,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卻用不著先擬定白紙草案,因為之前已經過諮詢並有廣泛討論,將來直接推出藍紙草案就可以了。而且過去政府制訂新法例,亦鮮有按照發出諮詢文件→白紙草案→藍紙草案的原則來進行,絕大部分只是發出諮詢文件或白紙草案後,便推出藍紙草案。

 事實上,沒有一些條例草案是不經過審議和修訂的,所以藍紙草案在提交立法會後,最終還需得到立法會的通過。其間,公眾仍可繼續發表意見,令條例在通過的最後一刻前都可以經立法會討論後作出修改。政府亦表明,現正接納社會各界的意見,從中去蕪存菁,採納有益且有建設性的意見,令立法條文就顛覆、煽動叛亂、叛國、分離國家和竊取國家機密罪的定義有更明確清晰的界定,而不致過分立法或文意含糊。條文正式成為本地法例後,在法院審理有關個案時,更毋須人大釋法,即是不將內地法律制度引入香港,從而體現「一國兩制」,維護資訊、言論和人權自由,所以大眾是不用擔憂的。

只有「安居」才能「樂業」

 香港是一個具有高度自治、法制健全的地區,沒有一套完整、有效的國家安全法是說不過去的。反對者毋須動輒以可能「以言入罪」作為反對立法的著眼點,而應當著眼於這條法律如何保障人權、自由及法律平等。相信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將無損香港人的人權和自由,相反更有助社會在安定的環境下發展經濟,即所謂「安居樂業」,不先「安居」,如何後「樂業」呢?香港人應支持有關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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