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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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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8] 藍紙草案確保落實立法

■吳海雲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自九月二十四日政府公布立法諮詢文件後,社會各階層進行了廣泛的諮詢,政府官員亦已先後出席了近百場有關立法的論壇和研討會,與市民進行公開的意見交流,對此,社會上已有越來越多的市民了解及認同二十三條立法是保障國家安全和完善香港特區法治,已成大勢所趨。

必須維護國家安全

 眾所周知,「一國兩制」這一基本國策方針,在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中,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中央不干預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但不能認為中央對香港特區的事一點都不應管,香港特區與中央是地方與中央的關係,如果香港特區本身發生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出現損害香港特區根本利益的事,中央也不能管,這既不符合中央與地方的法律關係,也不符合香港特區的利益。正因如此,實現「一國兩制」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完成國家統一大業,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必須堅持維護,不受損害。

 要貫切落實「一國兩制」的基本國策方針,就有賴《基本法》的全面貫徹落實,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保護國家安全,是每一個法治社會、每一位守法公民所不可推卸和應盡的義務和責任。正如日前廖長城大律師指出的,《基本法》一百六十條條文中,就只有第二十三條有一個「應」字。這是為什麼?就是因為立法保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區政府、港人應盡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是應該、應當和必須的,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餘地。

守法市民不應憂慮

 目前香港特區法例中並沒有「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的特定罪行,但「分裂」和「顛覆」的概念已涵蓋在目前的叛國罪行內。立法諮詢文件建議要在「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嚴重非法手段」,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從其主權中分離出去,或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國一部分行使主權,威脅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才能構成「分裂」與「顛覆」罪。這樣嚴重的罪行與一般市民確實沒有什麼關係的,當然也絕對不會引起憂慮。但若果遲遲不立法,作未雨綢繆的話,一旦不幸被別有用心者利用香港特區法律的漏洞,那時損失就難以形容和估計。

大多數人支持立法

 經過兩個多月來的廣泛諮詢,支持立法雖然已成大勢所趨,但也還有人繼續反對立法,持反對理由提出不少假設的所謂憂慮,在有關政府部門的官員三番四次解釋後,那些人還是堅持己見,離開了諮詢範圍,不是抱著理性討論,相反,出現情緒化、政治化,這顯然是為反對而反對,這是沒有理由的,因為《基本法》第三章對香港市民可享有的權利都給予了充分的保障。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

 大多數市民趨向立法,早日立法,在諮詢期完畢後,政府起草法律條文時必須用藍紙草案提交立法會討論,修訂、補充、完善草案條文,望能早日通過,要知道,藍紙草案進行諮詢,同樣可以達到白紙草案諮詢的效果。不同的是藍紙草案提交立法會後必須立法,而白紙草案則可以無限期諮詢下去,最後還可以收回條例不進行立法。事實上,過去有很多條例都是以藍紙草案提交立法會,其中曾有一條條例的修訂幅度高達百分之八十,這充分體現諮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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