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25] 「應」字與藍白草案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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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紙草案可令大眾知悉條文細節
《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三個月的諮詢期昨天結束。有意見認為在諮詢期結束後,應該再推出白紙草案作諮詢。對此,保安局署理常任秘書長湯顯明認為,以藍紙草案提出具體條文是合適的,符合制度及過往的慣例。湯顯明強調,雖然有人要求以白紙草案作諮詢,但藍紙草案已可令大眾知悉條文細節。
湯顯明的觀點應該是正確與合理的。
「應(shall)」字十分重要
基本法二十三條中「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之中的「應」字,放在「自行立法」前面,就是說特別行政區有責任立法和必須立法。參考《基本法》英文本的字眼:「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enact laws on its own to prohibit……」,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第三身單數」,在英文文法上不用慣用的「will」,而用指令性的「shall」,就是規定了必須立法。
認識這個「應(shall)」字很重要。因為,採用藍紙草案就體現必須立法的「應(shall)」字;如果採用白紙草案,就違反了這個「應(shall)」字。
白紙草案與藍紙草案的區別,主要在於:藍紙草案不能撤回,必須立法;白紙草案則可以收回,可立法也可不立法。
藍紙草案必須立法
藍紙草案表示已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五十二條「法案的提交及刊登」的規定刊行,日後會提交立法會審議。藍紙草案是政府決心要立法的法案,一經提交立法會,就進入立法程序,由立法會的委員會辯論,法案必須要在該立法年度完成立法程序。用藍紙草案只發生如何修訂而不發生是否撤回的問題。
白紙草案可立法也可不立法
白紙草案雖已寫出法律條文,但仍屬公眾諮詢階段,其諮詢時間可長可短,未必提交立法會審議,即未進入立法階段。白紙草案一般是政府企圖試探公眾的意見,又不迫切立法的法案。政府對這個問題沒有固定的立場,既可以立法,又可以不立法,沒有什麼迫切性,而且採用白紙草案的立法建議可以不予進行,沒有完成立法的期限。例如香港以往曾經提出過《城市規劃條例(草案)》的白紙草案,結果一拖便拖了十年。
上述藍紙草案與白紙草案的區別,清楚說明採用必須立法的藍紙草案,才符合《基本法》二十三條�堶情u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之中「應」字的要求;若採用白紙草案,則違反了「應」字的要求,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藍紙草案有助避免社會分化
有人認為,推出白紙草案並不違反《基本法》,又說推出白紙草案是港英時期已建立的傳統和慣例,而且現時有相當多聲音要求以白紙草案作諮詢,如果政府能夠尊重這個慣例,順應民意,對政府有利,可以提高民望,亦有助避免社會分化。
對此,筆者完全同意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先生的觀點,區義國先生指出,九七年前推出白紙草案只是少數,並非港英政府的慣例。他又指出,九六年修訂有關叛國、叛亂條例時,也沒有人提出要用白紙草案諮詢,如果這些人現在又要求以白紙草案諮詢,難免令人質疑他們有雙重標準。
筆者要補充的是,採用藍紙草案顯示了政府立法的決心,立法會隨後必須根據議事規則討論、修訂並表決通過該法律草案。採用白紙草案雖已寫出法律條文,但仍屬公眾諮詢階段,其諮詢時間可長可短,未必提交立法會審議,即未進入立法階段。這種區別,決定了藍紙草案的辯論戰場在立法會內部,公眾可以向立法會表達意見,但白紙草案的戰場卻在整個社會。在經過三個月的諮詢期後,若採用不定期或不限期的白紙草案再進行公眾諮詢,香港社會將無限期延續大規模論戰和高度政治化的局面,造成嚴重的社會分化,不僅對政府不利,而且轉移和浪費社會的精力,錯過解決香港當前的經濟困境的時機。因此,採用白紙草案不僅不符合基本法,而且會真正加深社會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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