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25] 諮詢成功 主流理性
■新界社團聯會
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三個月立法諮詢一共收到八百多個團體及九萬份意見書,諮詢是成功的,民意主流也是理性的。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指出:特區政府應就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行為「自行立法」。鑒於《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根本大法,簡單的一個「應」字,已道明了立法的必然性。「立」與「不立」根本就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只是出於維護「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中央將立法的時間擇定完全授權給特區政府。
特區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根本就不是甚麼世間奇聞。世界上任何國家均把國家安全擺在至高無上的位置,視堅守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底線。在各國的刑法法典中均可以找到對「七宗罪」懲處的相應條款,我們看看人們眼中西方的一些自由民主國家,其刑法中有關「七宗罪」的界定及量刑。例如英國: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陰謀顛覆政權、叛逆、投敵、洩密、劫持飛機、鼓動顛覆政權等視為重罪犯,並處以終身懲罰。繼而是美國:同樣對煽動、發動、協助或從事反抗美國政權或其法律的叛亂,亦會定刑或處罰。在「九•一一」事件發生後,為了本土的安全,布什總統即宣布成立「國土安全部」加緊了對本土安全的控制。除此,尚有日本、蒙古、德國、法國、瑞士等亞歐國家都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進行立法懲治。
香港五年前回歸祖國懷抱,已成為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基本法》賦予特區「自行立法」的權力,這是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最大信任與支持。香港作為國家的一個行政區域,無論是基於維護國家的安全統一,或是保證香港社會的繁榮穩定,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是責無旁貸的義務和責任。可以說,二十三條一日未立法,《基本法》在香港就不能說是得到全面的落實。
過去五年,香港處於過渡期,尤其是經濟連續遭受外圍的拖累影響,以至特區政府要將主要的精力,集中在控制政權交接後的社會穩定及應付民生及經濟發展方面,而未能及時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這是可以理解的。但今天第二屆特區政府已組成並展開運作,香港和中央政府經過五年的適應期,雙方已建立了良好的互信互動關係。
為了國家和民族的利益,為了香港社會的長治久安建基於法治上,從而令特區的安全與發展、市民的生活與權益得到更大的保障。本會認為,現在是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適當時機,因為此問題已無藉口再拖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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