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26] 政府國安草案提修訂
【本報訊】(記者 莊海源)特區政府昨日就國安條例草案中社團條例的條文提出新修訂。
當局建議,在8C「禁止參加受取締組織的活動」的第(1)款(e)修訂為任何人「在沒有事先獲得保安局局長書面批准的情況下,向該組織支付金錢或給予其他形式的援助」,即屬犯罪。
當局建議,以下四種行為不構成8C第(1)款所訂罪行,一、參與某法律程序(不論是以本人身分參與或作為屬該法律程序的一方的組織的代表而參與);二、尋求、提供或接受任何法律服務或就該等服務而支付或收取任何款項;三、在事先獲得保安局局長書面批准的情況下,支付款項以解除任何法律責任;四、作出(a)、(b)、(c)段提述的作為所附帶的任何作為。
另外,當局建議,刪除8D「上訴反對取締」的第(2)款條文,並將第(2)款修訂為「被推翻的取締,須當作從來沒有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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