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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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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23] 勞工界怒轟何秀蘭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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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蘭觀龍選區拉票備受冷落,女士見她都繞道而行。

 【本報訊】(記者 文 靖)勞工界的代表昨日猛烈批評立法會議員何秀蘭解僱助理時,避免支付長期服務金的做法,指其是「無良僱主」。他們指出,何秀蘭等前線議員一向標榜代表基層市民利益,想不到做出壓榨基層市民利益的行為,真令人失望,希望市民能看清楚他們的本性。

 勞工界立法會議員梁富華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根據勞工法例第九條規定,凡為僱主服務超過5年而遭解僱,僱員是可以獲得長期服務金的補償,除非該僱員有嚴重疏忽、或做出違法的事件等行為,而僱員的工作不力是不能成為不作賠償的理由。他說,如果何秀蘭沒有作出賠償是屬於無良僱主。身兼工聯會副理事長的梁富華說,何秀蘭作為一名立法會議員,應該嚴格遵守僱傭條例,可能她並不是勞工界代表,對有關僱傭條例認識不深,這不出奇,但她應該請教其他認識勞工法例的議員,避免做出這種違法的行為。

梁富華譴責違法行為

 梁富華稱,作為立法會議員,應該更高來要求自己,不應該作出這種違法行為,否則會影響其身份,破壞市民對她的形象。

 勞工界立法會議員陳國強說,立法會議員屬於公眾人物,應該比其他人士更加嚴格遵守香港法例,包括勞工條例,否則難於取信市民。陳國強笑說,前線部分議員很喜歡拖欠僱員的長期金,例如較早前劉慧卿解僱為其工作13年的菲傭,同樣沒有支付長服金,結果被該僱員入稟法庭起訴。想不到何秀蘭沒有吸取經驗教訓,又再犯同樣的錯誤。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副主席潘兆平說,雖然長服金及遣散費是可以與強積金「對沖」,但由於強積金在2000年12月才正式實施,如果「對沖」之後的不足之數,僱主也應該支付,否則是屬於違法。潘兆平說,勞工條例只是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作為勞工團體當然希望僱主能提供優於勞工條例保障的水平,而何秀蘭身為立法會議員,主要是負責審議有關的法例,對有關的條例有更深入的了解,應該作出較優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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