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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習撰寫墓誌銘,自然多讀名人墓誌銘,認識這些人如何珍惜和善用生命,因而影響自己對生命的看法,可能變得更積極和熱愛人生。圖為01年出土的朱元璋之孫——寧靖王朱奠培夫人吳氏的墓誌銘。 新華社圖
佛洛依德視自殺為謀殺
心理專家佛洛依德 (Sigmund Freud)認為,自殺基於抑鬱(Depression),並視自殺為「謀殺」。他認為當個人對個體產生厭惡,因而引發出對該個體的一種侵略性或攻擊性的感覺。若這些感覺非常強烈,該個體會進行自殺行為。他又假設人類自殺行為是因為人類有「死亡的本能」(death instinct),這是一種由內而發的本能,會引致個人進行自殺行為。
涂爾幹以宏觀社會學論自殺行為
涂爾幹 (Emile Durkheim) 是一位法國的社會學家,他從宏觀社會學(Macrosociology)去解釋自殺行為。他認為自殺是社會與個人關係強弱及改變所致,人是被動的,並認為自殺是一種社會現象,而不單是個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意義。他將自殺行為分作4種:
1.自負型自殺(Egoistic suicide)
這類的自殺現象是由於個人與社區、乃至整個社會的關係非常疏離。這類的人認為他們與其人他人分割,並斷絕所有與人接觸、交往的機會。而這種情況令他們無法在社會中繼續正常地生存下去。這類自殺在對外戰爭或在政治、家庭氣氛濃厚的社會中發生的機會較低,但對已離婚或無子女的人則比例較高。
2.利他型自殺(Altruistic suicide)
這類自殺者與其所屬的社區/社會/團體有非常緊密的關係。並視個人為該社會/社區/團體的一部分,這種關係可以導致個人為了社區/社會/團體的利益而犧牲個人生命。殉夫自殺或日本的剖腹自殺均屬此類。
3.失調型自殺(Anomic suicide)
這類自殺行為由於個人與社會的關係產生某些突然變化而導致。誘因可以與一連串的喪失有關,例如:失去工作、親人、遭遇巨變而帶來的孤獨、社交的隔離等。
4.宿命型自殺(Fatalistic)
這是個人因種種原因,受外界過份控制及指揮;典型例子是奴隸或監犯被困在囚室中,他們感到命運完全非自己可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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