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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嘉純指本港律師在內地的業務是「起步早,但發展慢」,造成這些怪現象的背後,既涉及利益競爭,也有制度局限,還帶點雙方的誤解。本報記者莫雪芝 攝
■本報記者 徐海煒
在CEPA下,香港律師是最早進入內地市場的專業界之一。不過,「早起的鳥兒不一定有蟲吃」。有香港法律界人士如此形容香港和內地律師間合作的「兩大怪現象」:「本港律師在內地業務是『起步早,但發展慢』……而相比之下,內地律師更傾向到香港聯營,卻不把香港律師請到內地去。」本報記者走訪了多名香港和內地律師,發覺造成這些怪現象的背後,既涉及利益競爭,也有制度局限,還帶點雙方的誤解。
香港律師會會長黃嘉純希望,在新的CEPA補充協議中,內地可降低聯營門檻,以及容許香港律師行在內地設所時,可聘請內地律師,使香港業界可更好地與其他內地同業接觸合作。
有政策無人用
2004年6月,根據CEPA的新安排,首間香港律師行於重慶達成聯營合作,但此後的4年半間,香港律師行在聯營的問題上卻顯得有心無力。目前,有77間香港律師行在內地設有辦事處,單廣東已有17間。但自聯營政策實施4年半以來,只有3間香港律師行在內地實現聯營,反之,內地律師行以境外律師行在香港做聯營的則有5間。
擔心「為一棵樹失去森林」
黃嘉純在接受本報記者訪問時指出,聯營的安排確為香港律師行開啟了進入內地市場的大門,但並非最佳的合作模式,而最大的困難是「沒人申請聯營」。
他解釋,若香港律師行在內地城市,與一內地律師行做聯營後,雖可補足缺乏內地律師的問題,但同時亦排斥了與其他內地律師行的合作關係,這大大限制了香港律師行在內地的可操作性。「其他內地律師行見你與他們的對手做了聯營,怎會還跟你合作呢﹖」鑒於律師是個人化的專業服務,本港律師行更希望與多些內地律師行建立關係。
資歷應跟人 不跟律師所
同時,在現行規定下,香港律師行若在內地聯營,必須選擇已經營5年以上的內地律師所合作。黃嘉純認為,許多香港律師行現時在找尋內地合作伙伴上十分有限,「有些內地資深律師離開原有的律師所,開設自己的律師所,但受限於經營資歷的規定,無法與香港律師行聯營,這些都是浪費了內地的律師資源。」
黃嘉純認為,這些規限都應在新的CEPA協議中放寬,包括把內地聯營方的資歷規限,由律師所轉到律師的個人資歷上,以及降低相關年資的要求。
內地設所應可聘內地律師
針對現時聯營政策變成「有政策,無人用」,他認為:「最關鍵的是,一體化的服務概念。」首先,香港律師行關注的是跨境服務,如何協助內地客戶到境外進行投資。內地政府可在廣東省先行先試,容許香港律師行在內地辦事處聘請內地律師,提供一站式服務,同時提供內地與香港的案件服務。
不過,就香港律師擔心聯營會出現「為一棵樹而被整座森林放棄」的問題,廣東易春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王旭陽亦有他的看法,他指從理論上不存在這個問題,大家其實可以通過長期或短期的聯營,達成更好的合作,並不一定需要把聯營固定在一家內地律師所上。但他亦坦承,這需要在實際操作中,雙方慢慢碰撞、磨擦才能實現真正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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