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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隊伍 存在四大問題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3-1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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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兩會報道組北京9日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甄貞(見圖)今日在全國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第四次全會發言中指出,中國法官和檢察官隊伍目前存在四方面問題,建議對法官、檢察官實行不同於普通公務員的單獨序列管理制度,穩定司法隊伍。

 甄貞認為,中國法官和檢察官隊伍目前存在四方面問題:

 一、准入制度不夠健全。招錄人員渠道較為狹窄,沒有統一的符合司法工作特點的招錄人員標準,法院、檢察院沒有完全的進人自主權,招錄的高素質人才分佈不夠平衡。

 二、人力資源配置不盡科學。由於法院、檢察院編制是由地方人事、組織、財政部門統一調控,留編不分、空編不用、編制混用等情況大量存在,案多人少成為普遍現象。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地區,由於流動人口多,而法院、檢察院編制仍按常住人口比例確定,矛盾尤為突出。

 三、保障機制不夠完善。法官、檢察官職業素質要求高,任職條件要求嚴,但工資福利及職務保障卻實行與公務員統一的標準,高要求與低保障形成的矛盾十分突出,造成司法人才流失現象較為嚴重。而在很多地方採取「一刀切」的退休政策,致使一大批年齡在50歲左右的優秀法官、檢察官提前離崗或變相退休。據統計,1998年至2002年,全國法院流失近20,000人,其中法官(包括助審員)約15,000人。

 四、培訓、考核、監督機制缺乏力度。基層法院、檢察院培訓辦案人員受經費限制,培訓內容和形式較為單一,針對性、實效性不強。在考核內容、標準、程序上與一般公務員考核沒有太大差別,與法官、檢察官職業特點不相適應。

政協委員倡設特殊管理制

 因此,甄貞提出,內地應對法官、檢察官實行不同於普通公務員的單獨序列管理制度,將人員按分工劃分為法官(檢察官)、輔助人員、行政人員三大類,並按照不同需求以及不同工作內容等指標,實行不同的准入制度和不同的考核晉陞辦法。在實行分類管理後,對法官、檢察官建立單獨的中央統籌的工資福利保障體系;輔助人員和行政人員則由省一級和地方編辦統籌管理,地方財政負擔,實行與本地區同等條件人員相同的工資和福利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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