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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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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警受聆訊可聘律師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3-2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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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警員林少寶(左)因不滿紀律耹訊被禁聘法律代表,早前上訴終院控告警隊違人權法,昨被裁定上訴得直。圖為他早前由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陪同出庭應訊。資料圖片

 【本報訊】前警員因投資失利破產,先後2次接受紀律聆訊,被警隊根據《警察通例》中有關不慎理財致財困、影響工作效率的條文,而逼令他於2002年退休。警員不滿紀律聆訊不容許他聘請法律代表,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終院昨一致裁定《警察(紀律)規例》不准警員使用律師代表,違反《人權法》,破壞公平審訊原則,故撤銷紀律聆訊的結果。警方發言人表示,尊重終審法院的判決,並會詳細研究其判決及就全面影響徵詢律政司的意見,所有正在進行的紀律研訊已經暫停,以便等候律政司的意見。

 成功推翻警隊退休令的上訴人林少寶(38歲),1988年加入警隊,2000年因炒股票失利,欠債62萬元而於9月申請破產。警隊於同年12月指控上訴人違反《警察通例》,不慎理財致財困,影響工作效率。經過2次紀律聆訊後,上訴人被裁定指控成立,於2002年底被勒令提早退休。

官指上訴人面對嚴重指控

 終院常任法官包致金認為,《人權法》第10條確保審訊於公平的情況下進行,凡涉及「權力」及「責任」的審訊,均受到有關條例所保護,故本案的紀律聆訊亦受《人權法》所保障,《警察(紀律)規例》禁止接受聆訊警員聘請律師代表與《人權法》相牴觸,影響公平審訊原則,故有關條文必須撤銷。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則指,英國的《警察條例》早於10年前已作出修訂,只要警員面對的指控足以令他被革職或降級,他也有權以律師代表出席聆訊。

 然而,終院並非硬性規定所有面對紀律聆訊的警員,均須用律師代表才算公平審訊,而是讓紀律聆訊委員會行使酌情權;而委員會在行使權力時,須考慮指控的嚴重性、面對的刑罰,以及受審人士所需的專業知識。就本案而言,上訴人所面對的指控嚴重,而他更因此而被迫退休,故理應可聘請律師代表。

督察協會稱保障紀律人員

 終審法院又指,上訴人面對的指控是「不慎理財致財困影響工作效率」,要裁定指控成立,必須證明上訴人的工作效率下降,而舉證責任應該在警務處身上;若上訴人當時有律師代表,律師可以提出警隊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工作效率下降,上訴人或能擺脫指控。不過,法官雖撤銷聆訊結果,但並不排除上訴人可能會重新面對紀律聆訊。

 協助林少寶上訴的香港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認為,是次判決為紀律部隊人員提供了憲制的保障,又認為林少寶再接受紀律聆訊的機會不大,因為林已經面對2次審訊,再度重審會對他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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