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財政部網站4日發佈通知,規範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通知明確,國有金融機構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指稅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社會保險、各項福利等)時,按不高於2007年度薪酬的90%的原則確定。
同時,在此基礎上,2008年度業績下降的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再下調10%。對於2008年經營業績降幅較大的,高管人員薪酬降幅還應增加。
對於2007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明顯高於同業平均水平的,應主動加大調整力度,逐步縮小與同業平均水平的差距。通知還規定,各國有金融機構要以上限確定其他員工薪酬,合理體現崗位差異和業績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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