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中通社9日電:拉薩「3.14」事件中四起放火犯罪案件,其中三起近日在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完畢,洛桑堅才等5名被告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另一起案件正在審理中。
《西藏日報》9日報道,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發言人說,08年3月14日、15日,拉薩市部分地區和達孜縣發生打砸搶燒嚴重暴力事件,期間發生的4起放火犯罪案件,共燒死無辜群眾12人,燒毀店舖6家,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和安全穩定。其中3起案件已經審理完畢,並公開宣判。另一起案件正在審理中。
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洛桑堅才放火致1名被害人死亡,燒毀兩家店舖,致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處洛桑堅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縱火案7無辜者遇害
被告人落牙、剛組、達瓦桑布故意放火燒毀他人商店,並造成5人被燒死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均已構成放火罪。落牙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更為突出,其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聯繫。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落牙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剛組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達瓦桑布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旦增平措故意放火造成1人死亡、2人輕傷和直接經濟損失90萬元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鑒於旦增平措係受人鼓動、唆使參與打砸搶燒活動,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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