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商涉非法吸納公眾存款1.8億元案,昨在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法院開庭審理,40多位受害人到庭旁聽。被告在庭上承認控罪,由於案情複雜,影響重大,法院依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被控向逾百人企業放貴利
被告李×(46歲),在寧波出生,於2005年獲得香港居留權。李在寧波經營10家企業,在商界稍有名氣。他被控於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期間,以個人或公司名義,以支付月息1.5%至3%不等,分別向100名個人及寧波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單位,非法吸納公眾存款1.8億元。
遇海嘯被賴賬 投案自首
案情指,2008年10月28日凌晨,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並稱:「金融危機來了,我借出去的錢以個人能力怎麼也追不回來,我只有選擇自首,希望依靠國家的力量把錢追回來。」
原來,李在吸納存款後,又以月息約5%將錢貸出去,一共向徐×等21名個人及寧波某兒童用品開發有限公司等27家單位借出超過2.5億元,收取利息63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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