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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者指出,警察一般把家庭暴力理解作「非一般問題」,不能把家庭成員當作一般暴力案件犯人般處理。遇到一般不太嚴重的家暴案件,警方一般會採取「最低限度執法」,盡量給予涉案家庭機會,透過轉介服務把問題「和平解決」。但很多時,這種執法空間便釀成了許多不幸事件。為防止更多家庭暴力慘案出現,社會便開始有討論是否效法美加對施暴者採取「強制性逮捕」(mandatory arrest)。
「強制性逮捕」政策主張積極使用司法程序,穩守「零容忍」的防治精神。但當施暴者被捕送往法庭審理後,一般案件中,經定罪的施虐者可選擇接受強制性輔導的感化判刑,以代替一般監禁刑罰。這嶄新手法比傳統刑事案件的處理法較為開放,讓被告人反省改過、補救破碎的家庭關係。不過,新政策的刑責並不代表比一般判刑寬鬆,其理念希望徹底及長遠地解決家庭問題,令有關問題家庭的「治癒率」提高,亦可產生阻嚇作用,警惕社會絕不能使用任何暴力行為,施暴者必須負上法律責任。
2002年香港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早已討論類似政策,以強制施虐者接受治療代替監禁刑罰,從而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2006年,政府便啟動了「施虐者輔導計劃」,由社署負責轉介個案給予專業機構進行輔導。香港刑事案被告中,部分會被判處感化令,被告須在指定限期內接受感化主任監管,有關人士亦可經轉介接受輔導。去年,福利事務委員會便討論「施虐者輔導先導計劃」,但有團體批評政府不斷投入新的服務改善家暴問題,但家暴個案數字不跌反升。部分施虐者於感化期後故態復萌,有些感化令小組組員對伴侶的施暴行為,一直沒有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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