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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新聞上一句標題「印刷東主印宣傳單張涉印假鈔被捕」,令人想起了電影圈一宗往事……
香港地,有資格「印銀紙」的,除了發鈔銀行之外,就是電影公司;為拍攝而製作的道具,幾可亂真!
香港法例中,卻沒有條文清晰規定「道具鈔票」的格式和印製規限!《刑事罪行條例》對偽鈔的定義是︰「與流通紙幣或受保護硬幣相似(不論僅單面相似或雙面相似),其相似程度致使該物品在合理程度上可冒充為該類流通紙幣。」按理解,只要未至於足以冒充真鈔,便未算犯法。故此,行內製作「道具鈔票」時,依從的是多年來約定俗成之法,在其中一面印上「道具」字樣,並會知會警方印製的數量。
然而,在陰差陽錯之下,亦可能會出事!
數十年前,老伴劉家良拍攝邵氏電影《殭屍小子》,其中有一幕,講及地下賭檔,需用上大量道具銀紙。一名龍虎武師受不住「金錢的誘惑」,悄悄偷掉了一張「大牛」(500元),卻不是存心要用之來購物,而是將那假鈔仿效當時「大檔」的習俗,摺成獨特的長方形,放在襯衣的前袋中,在人前若隱若現,好裝出一副在賭檔贏了大錢的模樣,炫耀一番!
豈料,此君有個弟弟,不知就裡,卻竟又將那「道具」偷了去償還貸款!當銀行發現並非真鈔時,當然報警追究!
警方輾轉追查,知悉假鈔乃《殭屍小子》之道具,終要勞動劉導演到警署解釋……仗�虓磽~邵氏電影公司的江湖地位,再加上那涉事的兩兄弟「腦筋有些問題」,警方才勉強放之一馬,不予起訴,卻已教眾人嚇出一身冷汗,更成為圈中笑柄!
若然,香港法律對「道具鈔票」有更明確的規管,這種事件也許就不輕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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