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翁靜晶
自古以來,誰把你生下來的,就是親生父母,但如今科技發達,不但可以體外受精,更可以複製嬰兒,孩子的「爹娘」是誰,難以一言蔽之。有人出精子、有人出卵子、有人出肚子、有人出銀子……孩子若然矜貴,則是各方的「搶手貨」,孩兒倘成負累,則是無人願意接收!經由代母代孕代產的小孩屬誰,最終只有依賴法律解決。
米高積遜的「代母遺孤」們何去何從,令人聯想到事件若發生於香港,會是如何?
香港的《人類生殖科技條例》允許合法代母,除了禁止帶商業性質、為報酬而作之代孕,其餘一干經雙方同意、知悉以及自願的安排,那便為法所容。至於孩子誰屬,則由《父母與子女條例》規管。當中第九條規定,任何女性因在體內被放置胚胎、精子、卵子等而懷孕,她便是嬰兒的母親(更奇妙的是,如果那代母有丈夫的話,他亦會被法律當成小孩的父親)。
然而,代母畢竟只是「受委託」而代人產子的「工具」,是以,在隨後代母同意「交出」小孩的情況下,提供精子及卵子的「委託人」,可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第十二條,於小孩出生後六個月之內,向法庭申請命令,將小孩的管養權「移交」,成為正式父母。否則的話,小孩便歸於代母所有。
可見,香港法律不如西方,委託人及代母皆冒上一定的風險。假如委託人在小孩出生後不認帳,代母隨時演變成要代人養仔、代人教仔!反之,代母亦可以悔約,拒絕交出小孩, 委託人也會欲哭無淚。
香港法律,只規定捐贈精子和卵子者,不會有父母權利。因此,借精借卵可以一勞永逸,借肚則有一定隱憂,有心請「僱傭兵」代孕的港人,還是移步到美國找「外援」為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