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代表兩名申請人鄭家純及梁志堅的資深大律師施偉賢提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9條允許立法會專責委員會傳召任何人作供或呈交文件,與《基本法》第73條只准許立法會全體議員行使該權力相抵觸。
施偉賢表示,立法會專責委員會早於《基本法》生效前已有傳召證人的權力,至《基本法》於97年生效,所有與《基本法》不相符的條例均視作無效,惟《基本法》並不會詳細列出所有與其相違反的條例。
代表專責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則反駁指,《基本法》第48條中列明「行政長官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故認為草擬《基本法》的人員當時已對專責委員會的權力作考慮,立法會有全面而完整的理據,傳召證人作供。他又指,若申請人對於委員會將來要求呈交的文件有任何爭議,可以向委員會主席表達,再由立法會主席作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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