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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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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徵用民產 須獲物主同意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7-1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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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務處長鄧竟成就警方在反非法賽車行動中,因徵用市民座駕作「人肉路障」事件致歉。

 【本報訊】警方執行任務需要徵用市民財產,市民是否一定要「有求必應」?有律師表示,市民若拒絕遵從警方指令借出財產,有可能被控告阻差辦公,但市民可以人身安全作抗辯,警方亦必須得向當事人講清楚徵用原因及得到當事人同意,才可以正式徵用他們的財產。

強徵車輛撞毀 警方須賠償

 律師黃鶴鳴說:「首先警察要道明來意,如果要截停一架市民的車輛,究竟目的是甚麼?是懷疑這架車本身有問題要去查它,還是要徵用他的車去幫警察捉其他的賊?」他說,警方徵用市民財產時,例如車輛,如果表明目的後獲市民同意,一旦有關財產受損,警方要承擔的賠償有限;但如果在市民不同意的情況下,其財產仍然被警方徵用,財產受損時,警方便要承擔較多賠償。

 黃鶴鳴續說,如果警方沒有說明要徵用市民財產目的,例如只是下令司機將車輛停泊在指定地方,期間一旦有意外發生,賠償責任會較難定奪。

交警:不會罔顧安全築路障

 有前線交通警員透露,反非法賽車行動分成兩種,一是預先計劃好的,規模可大可小,涉及人手亦按照行動規模而定;其次是根據舉報、投訴的臨時行動。警方打擊非法賽車,過去曾利用路釘,刺穿車輪,但因為曾經遭投訴,近年警方已減少使用,改為採取直接追截,設置路障,令車輛減速或停下,從而造成「小型塞車」,方便警員留意目標車輛,但不會明知道有危險仍要求車輛停車做「人肉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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