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回抵押品價值的日子遙遙無期,取回抵押品後可分到的價值可能少之又少,銀行第二批付款形同虛設。
2、經驗投資者定義的門檻過低,擔心曾被銀行職員誤導進行5次或以上有關交易。而證券行回購時並無此條件。
3、投資者接受回購建議後,證監會及金管局將不再追究銀行責任,這是包庇銀行,不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