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執業律師於處理一宗盜竊案時,透過律師行3次去信予一名案中的控方證人,要求對方不要出庭作供,行徑涉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涉案律師楊威否認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經審訊後昨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下月20日,待索閱被告背景報告後判刑。
於1997年取得執業律師資格的被告楊威(46歲),現為劉陳高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之一。控罪指被告於2005年11月24日至2006年1月20日,寄出3封信件予范家碧律師行顧問、律師麥少芬,圖令麥不出席一宗區域法院案件作證。
辯稱信件非親自撰寫
暫委法官周燕珠裁決時指案情嚴重,被告很大機會被判監。案中被告身為專業律師,但竟有違專業,3度向事主麥少芬簽發有問題的信件,而3封信件的內容串連起來有明顯阻止麥作供的意圖。雖然被告辯稱有關信件並非由他草擬和撰寫,但他必定有審閱過信件內容才簽署,他須為事件負上責任。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願意為控方錄取口供,協助警方就案件進行進一步調查,加上涉案信件並非由被告擬訂,望法官量刑時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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