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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1992年、2003年的兩次農村城市化改造,深圳成為中國首個沒有農村、沒有農民的城市。
——解決深圳歷史違建難題
本報廣東新聞中心記者 謝白清、周國平
6月2日,深圳頒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是繼1999年、2001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處理違法建築以來的第三次,由此掀起了深圳全面解決違法建築歷史遺留問題的序幕。
農村城市化是深圳市實現特區內外協調發展,建設和諧深圳、效益深圳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經過1992年、2003年兩次農村城市化改造,深圳市原村民已全部轉為城市居民,土地所有權從集體轉為國有,實現了從二元結構到一元結構的轉變。深圳市人大常委、原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院院長王富海指出,現在還剩最後一項未完成—建築的城市化,就是那40萬棟歷史違法建築的城市化。
《決定》從五大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並將堅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甄別主體、寬嚴相濟、依法處理、逐步解決的原則,在全面普查的基礎上,通過確權、拆除、沒收、臨時使用等方式,處理深圳歷史遺留違法建築。
三次立法查違建
為了全面解決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深圳市曾出台了一系列相關政策。1999年2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主要內容是堅決依法清理、拆除違法建築,懲罰違法行為,保證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有序進行。
2001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再次通過《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以及《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簡稱「兩規」)。這兩部法規於2002年3月1日頒布實施。其中,處理的違法私房包括原村民非法佔用國有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等五種,而處理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是指1999年3月5日以前違反規劃、土地等有關法律、法規,未經規劃國土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非法佔用土地興建的工業、交通、能源等項目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
2004年,深圳市委市政府作出了《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和違法用地的決定》。這些法規和文件為查處違法建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和重要政策依據。
去年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加劇,「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等「三保」工作任務緊迫,產業結構調整提速,而違法建築利益驅動力趨弱。深圳市委決定抓住良機,順勢而為,結合《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規劃發展綱要》的貫徹落實,決定再由市人大出台新的規定,處理好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不讓困擾深圳發展的違法建築繼續下去。
2008年「9.20」龍崗「舞王」特大火災事故後,血的教訓促使大家意見趨於一致。2008年9月27日,深圳市政府明確提出「四個一」的工作要求,即「市人大出台一個決定,市政府制定一個實施細則,確定一套工作方案,召開一次動員大會」,從根本上�茪漈悃M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問題。
科學民主立法 半年13次易稿
2008年9月29日,深圳市召開市規劃、國土房產、法制、查違等部門負責人會議,確定由市查違辦牽頭,市法制辦、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產局參與,代市人大草擬一個全面解決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十.一長假期間,市人大提前介入,市法制辦、市國土房產局和市規劃局積極參與指導,市查違辦加班加點,歷時15天,初步完成《決定》草案。
之後的半年多時間裡,《決定》草案易稿13次,經過「三審」程序,凝聚�茈萿k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期間共召開座談會12場,還發放了大量的調查問卷,廣泛聽取了政府管理部門、股份合作公司、基層代表和專家學者等層面的意見,以此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李華楠表示,《決定》的出台,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體現,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結果,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與原法規一脈相承 前後銜接
李華楠指出,這次新《決定》立法,與過去的法規文件一脈相承,前後銜接。總結了深圳過去原有法規的經驗,同時又針對不足進行了改進完善。
政策的連貫性、一致性,集中地體現在《決定》一以貫之地秉承了深圳歷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對違法建築嚴厲打擊、嚴格查處的精神原則。許多條文比原有規定不是放寬了,而是更嚴了。比如關於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界定範圍更加嚴格,更加清晰;《決定》調整處理的對象除原村民及原集體經濟組織外,也涵蓋了其他違法建築,使處理不留死角,做到全覆蓋。《決定》還實行嚴格的違法建築普查制度,全市的違法建築都將納入規範化管理。
與原有的法規文件相比,處理的方式更靈活,更切合實際,更具可操作性。比如對處於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違法建築,過去的法規規定一律拆除,可是實際操作中行不通,因為有的村,整個或大部分建築群都在線內,要全部拆除缺乏可操作性。而這次出台的《決定》轉換了思路,要求政府適當優化、合理調整基本生態控制線,然後根據本決定的基本原則進行處理;又比如,關於違法建築的拆除問題,《決定》不僅規定了範圍,而且規定了拆除的步驟和可行辦法。這些靈活政策不是放寬了處理的尺度,相反,恰恰使「從嚴」的一貫精神原則得到更好地貫徹,使違法建築能夠切實得到處理。
《決定》五大突破
李華楠指出,《決定》的重要貢獻在於解決了如下五個方面的關鍵性問題:第一,摸清全市違法建築的底數。它要求「市政府應當對全市違法建築進行全面普查,建立違法建築台賬和數據庫。」規定對不申報者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其違法建築。這將有助於摸清底數,將其納入規範管理中。
第二,對符合條件的違法建築確權發證。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符合確認產權條件的,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在區分違法建築和當事人不同情況的基礎上予以處罰和補收地價款後,按規定辦理初始登記,依法核發房地產證。
第三,明確了必須堅決拆除的違法建築的範圍。屬於《決定》第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必須依法拆除,不留任何商量的餘地。
第四,給予違法建築一條新的出路。這就是「臨時使用」,「加強管理」。過去對違建要麼沒收,要麼拆除,處理方式較為單一,處理方式對抗性強,不利於違建的妥善處理。准予部分符合一定條件的違建在政府的嚴格監管下臨時使用,做到物盡所用,是實事求是的。這樣做,也可以把所有違法建築置於政府的有效管理之中,避免過去以不發證為理由放任不管,違法建築內五毒俱全、事故頻發的狀況。
第五,《決定》既不讓違法者佔便宜,也不讓老實人吃虧。它規定「原村民所建非商品住宅未超過『兩規』最低控制標準的,在實施相關改造、拆遷時,應當給予政策優惠。」它要求「市、區政府積極推進舊城(村)、舊工業區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設施,改善環境。」這對原村民房產的升值,杜絕違法建築具有促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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