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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深圳召開動員大會,貫徹落實《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全面啟動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處理工作。
《決定》對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採取尊重歷史,甄別主體、寬嚴相濟的態度,按年限、按情形區別對待。決定中對所指的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也按了年限來區分: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積的違法建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 「兩規」處理條件,尚未接受處理的違法建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兩規」處理條件的違法建築;1999年3月5日之後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類違法建築;2004年10月28日之後至本決定實施之前所建的除經區政府批准復工或者同意建設外的各類違法建築。
《決定》規定,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違法建築,符合「兩規」處理條件的,繼續按照「兩規」處理。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建築應當依法拆除: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非法佔用已完成徵、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措施加以改正的;佔用基本農田的;佔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的;佔用公共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公共設施和公益項目用地,壓佔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措施加以改正的;其他依法應當拆除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建築則應當依法沒收:非法佔用已完成徵、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建築物使用功能不違反城市規劃,或者違反城市規劃但可以採取改正措施加以利用的;超過區政府批准復工用地範圍的工業及配套類違法建築;其他依法應當沒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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