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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深圳宣佈特區外寶安、龍崗兩區實行城市化,深圳土地從此全部轉為國有。
深圳市人大常委、原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院院長王富海認為:《決定》出台,是深圳解決歷史違法建築的一次政策性突破,核心問題是解決發「紅證」問題,對深圳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確權。但他強調這和廣泛流傳的「小產權」房不是一個概念。
王富海認為,在農村城市化進程中,深圳所產生的歷史違法建築,是村民在自己宅基地上直接建房,屬個人行為,不是有組織的開發。雖然沒有報建,沒有按規劃建設,手續不全,屬於違法行為,但土地性質是國有,這與小產權房的最本質區別。第二,歷史違法建築主體上是村民持有產權,用於出租,沒有像商品房一樣進行出售。第三,歷史違法建築基本是利用政府提供的宅基地進行建設,而不是佔用其他土地進行的開發,與經營性開發有區別。
王富海強調,「小產權」房觸及了「程序」,其本質是進行房地產商業開發,與深圳自建、以出租為主的歷史違法建築有本質的區別。《決定》的出台,不是為「小產權」房「轉正」,而是處理深圳農村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歷史問題。處理方式不能按「小產權」房的方式,來對待這些問題,應該按照農村城市化歷史發展存在的問題,按另外的方法來處理,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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