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被告和同居女友覷準抽新股熱潮,以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認購,但將身份證號碼的第4及第5個數字填上不同的組合,藉此重複認購。
2.被告等再以共20個不同空置或出租的物業,作為申請表上填報的不同通訊住址。
3.被告等為確保收到獲配股或退票的信件,向郵政局申請轉遞服務,假稱搬遷,把20個不同住址,全部轉寄往自己住址,令所有涉及抽股的信件均能收到。
4.由於不獲配股的退款支票,因私隱問題,會把身份證號碼的第4及第5個數字隱藏,所以顯示出的其餘號碼與被告等相同,令他們可成功兌現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