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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主動提出啟動罷免程序,被質疑成功罷免門檻極高,等於借程序「放生」甘乃威。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明言)立法會已決定就民主黨議員甘乃威涉嫌因求愛不遂而解僱女助理的「桃色門」事件,根據《基本法》及立會議事規則啟動罷免程序。不過,外界普遍質疑此舉因需要會內三分之二的議員支持方能罷免,門檻太高,等於借程序「放生」甘乃威。民主黨主席何俊仁在回應時聲稱沒有想過這問題,並表示相信立法會會公平公正處理事件。
有反對派中人透露,反對派主動提出啟動「罷免議員」程序,是有意「放生」甘乃威。他解釋,原獲支持跟進事件的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是一個既有的委員會,而在委員會7名成員中,屬民主黨的2人已表明要避嫌而不參與調查,餘下5人中只有1人屬反對派陣營,即公民黨的梁家傑,故反對派有理由相信,委員會的結論會對甘乃威不利,屆時甘乃威即令不辭職亦會名聲盡毀。
調查程序繁複 料最少耗時1年
因此,該有關人士說,反對派索性「放高一線」來打這場仗,提出並同意啟動罷免程序處理「桃色門」事件,屆時其他反對派政黨就可以盡量報名加入該調查小組,以便左右調查的結論。
同時,若按該機制,首先要由一名議員向立會大會提出譴責動議,隨後要經過大會授權成立調查小組,並研究小組的組成,定明小組明確的職權及調查範圍,以及能否運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等;待小組獲授權成立後,則要開展成立的具體工作,例如花一段時間讓有意參與的議員報名,正式成立後又要討論調查及聆訊的形式,以及傳召甚麼證人;完成調查後,小組需要討論並達成結論,再向立會大會提交報告,始會再討論譴責動議的問題。該人士估計,整個程序可將事件拖延最少1年。
提升舉證標準 難定阿甘「有罪」
有關人士又指,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跟進,和立會要根據「罷免議員」提出譴責動議,實有如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分別:前者在取證時只要認為女事主可信,就可以通過簡單大多數的方式決定甘乃威「有罪」;但後者在取證時,則相信會傾向採用類似刑事檢控的準則,即必須在「毫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方能定罪。而是次「桃色門」的重點在於甘乃威曾否向女事主求愛,以及是否因求愛不遂而解僱對方,基本屬於兩人之間的事,較難找到其他確鑿的人證物證,故採用「罷免程序」,而即令調查小組結論指甘乃威有罪,但要通過譴責動議需要三分之二出席議員的極高門檻方能通過,故甘乃威最終仍可能會獲「無罪釋放」。
何俊仁昨日在出席一個公開場合,被問及是否有信心甘乃威不會被罷免,才提出啟動罷免程序,何俊仁回應時稱他們沒有想過這個問題,也不會去估計結果,又聲言民主黨並非為甘乃威的行為辯護,而是為甘乃威為自己辯護的權利而辯護,並稱各界不應「未審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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