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將強收門檻降至八成。
■ 容許30年以上樓齡、在非工業地帶的工廈業主,在重建工廈方面可「按實補價」,毋須按最佳用途及可建面積補回地價,而是按實際發展密度繳付土地補價。
■ 若改地契作重建的土地補價超過2,000萬元,業主可選擇5年定息分期繳付,省回部分利息支出,減低重建成本。
■ 計劃整幢工廈改裝的業主,以往若要申請更改地契上列明的用途,政府須徵收一定費用。
■ 15年樓齡的工廈提出改裝申請,政府將免收更改土地用途的「豁免費用」,但地契年期依然不變。
■ 有關建議只在明年4月1日起3年內有效,而獲批准重建項目,須於5年內完成;整幢改裝項目則限3年內完成。
■ 上述方案年底會以附屬法例形式提交立法會「先刊憲,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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