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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公園的公眾休憩空間,屬公眾綠化空間的設計。圖片由發展局提供
【本報訊】(記者 羅敬文)政府提出優化私人發展項目內公眾休憩空間的安排,除非區內休憩空間不足,否則不會強制要求或批准發展商提供公眾休憩空間,日後亦會避免在私人屋苑內建公眾休憩空間。相關設計及管理指引將於今年中推出。不過,政府承認推出優化安排後,仍難解決現存樓宇的公共空間問題,類似「港灣豪庭」在平台劃作公眾休憩空間的個案,業主立案法團可向區議會游說剔除「對外開放」的規定,但須繳付「豁免費」。
本港過往不少商廈及住宅項目都會設有公眾休憩空間,但使用權卻引來社會爭議,如大角咀港灣豪庭和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年就被揭發沒有按照契約規定開放公共空間。發展局發言人稱,自社會前年開始關注公共空間的議題後,當局已收到56宗投訴並作跟進。
區內有特別需要另當別論
根據政府昨日提出優化現有的安排,除非區內休憩空間不足、有關項目用作海濱長廊用地,或市建局活化用途,否則政府不會建議城規會要求或批准發展商在私人發展項目內提供公眾休憩空間。政府又因應港灣豪庭出現的問題,決定全面禁止在私人住宅項目內提供公眾休憩空間,以免個別業主須承擔及維修公眾休憩空間的責任。
至於財務安排上,政府認為不少公眾休憩空間設計及發展會融入整個私人發展項目,建造費不算高昂,政府提出建設費須由發展商承擔;但如果該公眾休憩空間坐落於政府土地,政府會承擔管理及維修費,或佔地甚廣,以致管理及維修費用不菲,政府會酌情承擔部分或全部開支。
剔除對外開放須付豁免費
政府承認,優化安排只適用於新地契或公契,要解決現有公眾休憩空間的問題並不容易。當局初步提出,容許在特殊情況下豁免公眾休憩空間的「對外開放」規定,但須得到區議會的同意,並繳付豁免費。發展局發言人表示,優化安排亦適用於公眾通道,而時代廣場因其公共空間獲得額外樓面,將不可申請豁免。
政府已委託顧問完成有關設計及管理指引,並按其空間特性分為公眾綠化空間、廣場、庭院、小型休憩空間及長廊,出入口位置不可少於6米,亦不可有遮檔,並設於戶外。研究顧問發言人表示,商業面積只可佔有關空間的10%;若有關項目已獲政府給予額外樓面面積,則不得在公共空間提供任何商用設施。
政府會把有關指引諮詢業界,並於今年6月敲定有關指引。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有關指引已不能規管現有契約,只可以鼓勵方式推展,而即將成立的綠化及園境設計小組亦會參考有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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