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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童行業聘僱員 倡准查性罪紀錄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2-03]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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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改會昨日發表報告書,建議在涉及未成年人行業內,准許僱主檢查僱員的性犯罪紀錄。左二為張達明。 本報記者劉國權 攝

 【本報訊】(記者 聶曉輝)本港去年發生的強姦案按年大幅飆升29.5%,當中不少受害人尚未成年。針對曾干犯性罪行者可能對兒童構成威脅,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設立一個行政機制,讓僱主聘用與兒童(未滿18歲)有關工作,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員時,可查核僱員或求職者的性罪行刑事定罪紀錄。法改會指出,由於建議屬臨時機制,港府可透過行政方式實施,毋須經過立法程序;但在未經立法程序下,不可強制僱主執行有關查核,且查核需由僱員或求職者本人申請。

法改會在2008年7月就相關議題發出諮詢文件,共收回約200份來自學校、團體及個人的回應書,並於昨日正式發表報告書。

包括教師及兒科病房員工

 法改會建議容許從事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家庭補習老師、兒科病房員工及青少年中心社工等有關行業的僱主,在僱員或求職者同意下,查核他們曾否干犯性罪行刑事紀錄。法改會認為,有關機制應分階段實施,初期只涵蓋求職者,隨後才擴展至現職僱員;義工亦應計算在內。

 報告書指出,若與其他司法管轄區所採用的措施比較,建議的措施已屬溫和,查核機制亦不會披露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被視為「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

員工申請編號 僱主致電警方

 建議機制將由警方執行,由受僱一方提出申請,警方會根據電腦紀錄,向申請人發出一個編號。僱主可在獲得申請人同意並取得編號後,致電警方獲得有否干犯性罪行的結果。「清白」的查核結果會以口頭方式通知申請人或其僱主;申請人可向警方索取詳細的刑事紀錄,再向僱主解釋。

 對於有建議當局仿效美國的司法管轄區,設立可供公眾查閱的性罪犯名冊,法改會不表贊同。法改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指出,相關做法或會令曾干犯性罪行者經常受到不公平歧視,影響工作及更生機會。他表示,委員會會繼續研究應否引入一套全面的法律機制,以加強規管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查核。

 委員會成員張達明指出,法改會在制定建議時,已考慮到涉及的人權或私隱權問題;如現有僱員拒絕向僱主提供相關資料,僱主亦不能單憑此舉解僱該名僱員。他指出,礙於如權限問題,法改會未能就申請人在海外干犯的性罪行作出建議。

港府歡迎報告 研究平衡私隱

 港府對《報告書》表示歡迎,並會詳細研究報告書內的建議,當局會平衡保護兒童免受侵犯與顧及曾犯事者的私隱需要的考慮。教育局亦會為學校在聘用教職員方面加強指引及提供協助,為學生提供更安全的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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