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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抵銷遣散費安排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2-24]     我要評論

 農曆新年期間,積哥到中學同學少榮家中拜年,閒談間,少榮透露在新年前一星期,總公司結束香港分公司業務,遣散了約10名員工。少榮表示,幸好自己有一點積蓄,即使現時失業,生活還能應付得來,「不過,以前聽過強積金可用作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那麼是否會在我的強積金供款內扣除款項作抵銷?」

 積哥回答,根據現行法例,僱主可從僱員的強積金累算權益中提取僱主供款部分,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但就不能動用僱員供款部分。不過,僱主必須先向僱員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然後才向計劃受託人申請發還有關款項。

 少榮又問:「若果強積金帳戶內的累算權益不夠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那又怎麼辦呢?」

不足數須補差額

 積哥稱,若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款額未能全數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則僱主必須另行支付有關差額。舉例說,若僱主需向僱員支付港幣5萬元遣散費,而有關僱員的強積金帳戶累算權益只有港幣4萬元,僱主則需要額外支付有關差額,即港幣1萬元。

 另一方面,如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款額不多於僱主供款部分,則餘款必須保留在僱員的強積金帳戶中。

 此外,若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向僱員支付全部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員可向計劃受託人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上有關證明文件,要求發放僱主供款部分的相關款額作抵銷安排。有關抵銷的行政手續,僱員可直接聯絡所屬的計劃受託人了解詳情。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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